江苏众连晟律师事务所及相关人员因违规行为被出具警示函
财中社12月30日电根据江苏证监局在2024年12月30日发布的公告,江苏众连晟律师事务所及其相关人员仲小平和崔晓华因在为丰山集团(603810)出具法律意见书时存在多项违规行为,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经查,江苏众连晟律师事务所在出具法律意见书过程中未制定核查验证计划,未能审慎履行核查验证义务,且未有效执行复核程序,缺乏复核工作记录。此外,未按照规定制作和保存工作底稿。这些行为违反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仲小平和崔晓华作为签字律师,对这些问题负有责任。
江苏证监局要求江苏众连晟律师事务所及其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这些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并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以提高证券法律业务的执业质量。如果对该监管措施不服,相关人员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文章来源:财中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