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1日,新《公司法》和《国务院关于实施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实施规定》)正式施行。为落实有关要求,按照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修改了《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再融资审核规则》),自2024年12月27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股票上市规则》主要修改内容包括:一是明确审计委员会、监事会职权承接安排。根据《实施规定》等相关要求,集中就审计委员会承接监事会的职责作出规定,明确审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的运行机制。二是落实新《公司法》新增要求和相关表述。包括调整临时提案股东持股比例、补充关联董事的书面报告要求,修改股东会表述、董事高管辞任表述等。三是其他制度调整。包括明确上市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规定保荐机构应当在上市公司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后的15个交易日内披露持续督导跟踪报告;明确上市公司应当披露说明、澄清公告的具体情形及内容要求;规定日常经营重大合同披露标准;简化“股权激励与员工持股计划”“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等。
《再融资审核规则》除删除上市公司监事、调整股东大会表述等新《公司法》适应性修改外,主要为落实新“国九条”等监管要求进行修改,修改内容主要包括:一是压实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责任。包括增加现场督导规定和相关人员的配合义务、调整不接受中介机构提交文件的纪律处分时限等。二是加强信息披露监管。包括优化涉密信息豁免披露安排、增加可以退回回复文件的规定等。三是优化发行审核程序。包括增加受理前申报文件可申请延期补正、明确申报前预沟通机制等。四是完善受理问询审核等环节的时限扣除。
为稳妥有序推进上市公司的内部监督机构调整工作,中国证监会同步制定了过渡期安排,为有关主体预留一年左右的时间完成内部监督机构调整。
北交所方面表示,本次公开征求意见结束后,北交所将根据意见反馈情况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则,履行有关程序后发布实施,配套的业务规则将一并发布实施。
(文章来源:经济参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