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木博雅收警示函:在开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过程中存在多项违规情形
深圳商报·读创客户端记者穆砚
12月26日,广东证监局下发关于对珠海水木博雅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木博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广东证监局公告截图
经查,水木博雅在开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情形:
一是未有效执行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议事程序;
二是未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所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级;
三是委托不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单位从事资金募集活动;
四是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是未及时更新管理人有关信息;
六是未妥善保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相关材料。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九项、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和《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根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以及《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水木博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水木博雅应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广东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审读:孙世建
(文章来源:深圳商报·读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