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禁止被过度适用问题再次受到国家立法机关关注。2024年12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2024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其中,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专门对涉罪人员就业问题作出回应。
报告介绍,有的法规规定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人员不得从事某种职业,有公民对该规定提出审查建议,认为这类规定存在合宪性、合法性问题。
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经审查研究认为,对特定人员从事特定职业作出限制性或者禁止性规定,应当确有必要,限于特定范围内;超出一定必要性和合理性,过于宽泛甚至随意规定从业限制或者从业禁止,则不符合宪法关于“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规定的原则和精神。
天津工业大学法学院讲师童策博士对界面新闻介绍,实施从业禁止,特别是设定终身禁业,目的是为了避免犯罪的人再利用其从事的职业去犯罪,为实现这个目的,禁止的职业需要跟行为人犯罪行为有明确关联,如果所犯罪行与职业完全没有关系,实施职业禁止就超出了必要性。近年来,一些法律法规规定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终身禁止从事某种职业,之所以引发争议比较大,其实是违反了比例原则。
所谓比例原则,主要是指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当保证所采取的措施在保障公民权利和公共利益之间取得平衡。
童策指出,2023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其中就特别强调备案审查要重点审查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是否违反了比例原则,采取的措施与目的是否符合比例原则,这是备案审查制度的重要内容。
上海申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吴士刚告诉界面新闻,全国人大法工委并未公布是哪部法规对行为人从事何种工作做出了职业限制,其实我国很多法律都对从业禁止作出了规定,本身具有法律依据,此次可能涉及到的主要是地方性法规和一些行业协会规章制度等,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他们自己出台从业禁止措施,其实是与法律精神所违背的。
“对人的品质要求比较高的行业,制定具有行业性质、职业性质的法律时,一般会规定从业禁止措施。但是,犯过罪的人也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实施从业禁止,只有法律法规作出规定才可以,行业内部(协会)和公司不能作出此规定,否则就是无效的,会涉及到就业歧视问题。”吴士刚说。
此前于2015年11月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专门增加了“从业禁止”处置措施。其中明确,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不过,刑法修正案(九)也指出,“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刑法之前,我国多部专门法律包括证券法、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安全生产法、环境影响评估法等已经规定了限制从业的相关措施。2021年行政处罚法修改,也明确将“限制从业”列为行政处罚类型。
但是,法律界人士表示,由于立法过于原则、配套制度与措施尚未健全,导致从业禁止的司法适用甚为混乱,错误适用、不当适用等问题较为突出。
界面新闻注意到,这并不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首次就从业禁止问题发声。2021年,广西大学法学院讲师覃炳文发现,多个地方条例中规定,从事开锁等特种行业者违法犯罪受刑罚后终身不得进入该行业。于是,覃炳文将一纸审查建议寄送给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请求对地方条例进行审查。
当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交关于2021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介绍,有的地方性法规规定,开锁、公章刻制、信托寄卖、金银首饰加工、废旧金属收购等特种行业从业人员利用该行业便利进行违法活动受过行政或刑事处罚的,终身不得从事该行业。有公民对此规定提出审查建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审查认为,地方性法规对某些特种行业设定较为严格的从业资格条件,对维护公共安全有积极作用,但在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从业限制的领域,地方性法规作出相关从业限制规定时,不宜规定“终身禁止”,建议制定机关调整完善相关规定。经沟通,制定机关已对相关规定作出修改调整。
覃炳文对界面新闻介绍,当前并不能说从业禁止措施被滥用,因为确实有很多法律作出了相关规定,但是一些立法位阶比较低的文件,比如俗称的红头文件等其实无权规定从业禁止措施。实施从业禁止,首先要有法律依据,也就是有权限,其次要把握度,包括限制多长时间,限制的目的要综合考虑行为的危害性,不能侵犯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备案审查报告中也表示,对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人员规定从业限制或者从业禁止,应当严格遵循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原则和精神,综合考虑罪刑轻重、罪名种类、社会危害性大小、相关限禁措施与犯罪行为之间具有关联性等因素,公平合理进行设定。法工委建议制定机关加强对涉罪人员相关问题研究论证,慎重设定终身禁业,适时考虑修改完善相关规定。
童策长期关注从业禁止问题。他表示,当前我国已进入轻罪治理时代,针对大量轻罪案件,比如醉驾型的危险驾驶罪,本身的刑罚是拘役,但是如果律师等行业因为醉驾被实施终身禁业,犯罪附随后果的争议就会更大。所以,有必要完善从业禁止实施细则,其中有很多路径可供选择,要看立法机关如何决策,如何进行顶层设计。
童策认为,一个比较理想化的路径是,能否把其他法律法规涉及的从业禁止规定整合到刑法中,变成资格刑的刑罚方式,由法院来决定如何实施,根据犯罪人员的罪行,实施差异化、个别化的从业禁止措施。“实施从业禁止自动变成终身禁业肯定不合适,应该有一定期限,要根据所犯罪行的大小、社会危害和主观恶性来决定禁止职业的范围和期限。但是,这样操作会涉及大范围法律调整,可能很多人不会赞同,也不太现实,最可行的还是在现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基础上进行调整和修改。”童策说。
覃炳文认为,实施从业禁止要在劳动自由和预防犯罪之间取得平衡,可以参考刑法入罪遵循的谦抑原则,为预防犯罪人员不至于再危害社会,采取的手段措施需要审慎、克制,把握好尺度和界限,不能先入为主,用有色眼镜看待这些已经被现有制度作出否定性评价的人。要转变以前管理相对粗陋,法治意识相对淡薄的理念,不能为了行政管理的便利,“一刀切”地实施从业禁止。
(文章来源:界面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