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优化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机制的意见》(简称“《意见》”),明确实行专项债券投向领域“负面清单”管理。除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以外的房地产开发被纳入其中。
根据《意见》,将完全无收益的项目,楼堂馆所,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除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以外的房地产开发,主题公园、仿古城(镇、村、街)等商业设施和一般竞争性产业项目纳入专项债券投向领域“负面清单”,未纳入“负面清单”的项目均可申请专项债券资金。
此外,专项债券依法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严禁用于发放工资、养老金及支付单位运行经费、债务利息等。
(文章来源: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