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在北京等地开展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试点工作
【大河财立方消息】12月25日,财政部公告,为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推进优质优价采购,财政部决定在北京、天津、上海、福建、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开展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试点工作。
试点地区采购人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综合考虑项目历史成交信息与市场调查情况,形成科学、完整、清晰的采购需求,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为供应商竞争报价提供基础。要考虑技术、成本效益、促进竞争等因素,按照专业类型和专业领域,对采购项目合理分类分包。鼓励采购人引入全生命周期成本,在采购文件中要求供应商对约定期限内的后续专用耗材、升级服务费用等全生命周期成本进行报价,作为评审时考虑的因素。
政府采购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
(一)投标(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
(二)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次低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通过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次低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50%;>
(三)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
(四)其他评审委员会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情形。
(文章来源:大河财立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