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明确金融机构监事会、职工董事设置等要求
金融监管总局网站12月25日消息,该局近日印发《关于公司治理监管规定与公司法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通知》根据公司法的最新规定,进一步明确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和金融控股公司,下同)监事会、职工董事设置等要求。一是允许金融机构根据自身实际,优化监督机构设置。可以继续保留监事会、监事,也可以选择由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履行监事会职责,不设监事会或监事。
二是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机构,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职工监事的外,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董事。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不得兼任职工董事。
三是金融机构要加强与股东、职工等利益相关方的沟通,结合实际推进章程修改和人员选任工作。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通知》答记者问时表示,《通知》执行过程中,金融机构取消监事会后,原外部监事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要求的,可按照独立董事的选任程序转任独立董事。但原任职外部监事和转任独立董事的累计任职年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六年。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金牛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