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为示范区治理保驾护航
2024年12月25日 15:22
作者: 宋薇萍
来源: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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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记者宋薇萍)浙江省司法厅副厅长亓述伟12月25日在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五周年建设成果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围绕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沪苏浙两省一市司法厅(局)立足法治工作职能,积极主动融入,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领域全方位发力,持续做好法治保障服务工作。其中,“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简称“条例”)就是聚焦示范区基础性制度建设、提供法治保障服务的具体体现。

  据介绍,“条例”是立法法修改以来全国第一个综合性、创制性的跨区域协同立法。两省一市政府高度重视,在政府起草审查环节,两省一市司法厅(局)按照协同立法要求,以一体化理念、共同体意识,探索建立协同审查工作机制。

  一是坚持起草调研协同,通过线上、线下方式,对草案框架结构、主要内容进行充分讨论,共同调研,推动形成较为成熟的送审稿,报两省一市政府分别审议。二是坚持审查修改协同,广泛征求各部门、各地方意见和建议,协调各方立场,通过三方会商机制确保草案内容基本一致、文本趋同。三是坚持立法程序协同,互通信息、协调配合,确保立法程序“齐步走”,在大致相同时间提请本级政府与人大常委会审议,推动同步出台。制定“条例”为今后长三角区域开展协同立法打下了坚实基础。

  “条例”围绕示范区治理体制机制建设,构建完备的跨区域治理“四梁八柱”。一是明确理事会是示范区建设重要事项的决策平台。二是明确执委会是示范区开发建设管理机构和理事会执行机构,并划定其职责边界。三是明确各级政府及部门,可授权或委托执委会行使相关管理职权。四是完善区域合作、政府间协议监管、跨区域委托许可等规定。五是鼓励专业机构、社会组织参与示范区建设,推动参与式治理。

  同时,“条例”强化立法、执法、司法、公共法律服务等领域法治保障。一是明确执委会可以提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建议,并在职权范围内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二是加强行政执法协同,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探索推进行政裁量权基准统一。三是创新司法协作机制,在跨区域诉讼服务、执行联动等方面强化协作。四是推动律师、公证、司法鉴定、调解、仲裁等法律服务业协作发展。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责任编辑:65
原标题:“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为示范区治理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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