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金融机构,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董事
金融监管总局近日印发《关于公司治理监管规定与公司法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提到,允许金融机构根据自身实际,优化监督机构设置。可以继续保留监事会、监事,也可以选择由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履行监事会职责,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机构,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职工监事的外,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董事。
(文章来源:界面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