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证监局披露了关于对中信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并指出中信证券在业务开展过程中,经纪业务管理存在不足,场外衍生品业务管理存在不足。
深圳证监局指出,经查,中信证券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经纪业务管理存在不足。如业务制度未及时修订完善;客户开户信息采集登记不规范,部分客户回访由客户经理负责;部分账户的可疑交易预警核查及实名制核查不充分;对分支机构员工的执业信息登记备案、手机号报备管理、违规信息报送不及时不到位;下属子公司微信公众号推送营销信息不当等。
二是场外衍生品业务管理存在不足。在衍生品交易准入环节,对于部分交易对手的真实身份识别、关联关系的核查不深入,落实适当性管理要求不到位;在交易对手的持续管理环节,部分交易对手的年度复核资料及定期回访记录缺失;在交易风险监测监控环节,对于风险提示跟踪处理不及时不完善;在日常报送管理方面,存在报送场外衍生品季度报告内容不完整的情况。
深圳证监局表示,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证券公司收益互换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等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中信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记者留意到,近期中信证券的经纪业务罚单频频。12月13日和11月27日,江苏证监局先后对中信证券营业部员工闫珍和中信证券江苏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其中,12月13日,江苏证监局披露文件称,闫珍在中信证券徐州建国西路证券营业部任职期间,存在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闫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11月27日,江苏证监局发布了关于对中信证券江苏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彼时的警示函提及,中信证券徐州建国西路证券营业部员工管理不到位,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员工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并且在知悉相关可能影响客户权益的重大事件后没有及时报告。
(文章来源:广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