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网络上出现很多虚拟主播,他们以虚拟形象出现,通过直播、社交媒体等平台与网友互动、聊天,不过在这类虚拟主播中,有很多是需要真人演员来提供动作、声音、表情等。如果担任虚拟主播形象的真人演员不干了,违约了,所造成的损失该如何计算?日前,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全国首起虚拟主播违约纠纷案。
2022年9月,声线甜美、伶俐可爱的小史与MCN机构,也就是多频道网络机构,苏州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虚拟主播签约合同》,约定小史在指定平台上使用公司为她提供的虚拟形象“乘黄”开展直播,公司对直播账户享有管理权。合同还约定了小史每月最少直播时间和开播天数。
原告方代理律师滕越:每月有效直播时间不少于52小时,每月开播天数不少于22天。合同期限为2年,直播收入小史分80%,公司分20%。如果小史单方面提前解约,公司有权要求其支付违约金2万元或已履行合约期内乙方月收入的10倍。
合同中约定,如果主播单方面提前解约构成根本违约,需支付违约金。正是基于这样的约定,小史被公司起诉了。
苏州互联网法庭法官助理孙扬:2023年7月,因小史连续3个月没播满双方约定时长,且经公司多次提醒仍不直播,原告公司向她发送违约通知,明确解除合同,并要求小史支付违约金4万多元和虚拟形象损失1万多元。双方协商没有结果,公司就起诉到了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涉及虚拟形象,属于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小史作为真人演员,擅自违反合同协议停播,违约事实明显,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苏州互联网法庭法官吴娅:我们综合考量公司的实际损失和预期利益损失,兼顾小史的违约情况和对其惩罚性因素,认定双方之间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高,酌情调整为小史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6200元,同时判决双方解除合同。
虚拟主播“身份同一性”成焦点
在这起案件中有一个焦点是违约赔偿金,原告方向法院申请的是5万多的赔偿金,为什么最终法院判定小史只需要赔偿给公司6200元?
(文章来源:央视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