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0日,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集团”或“公司”)发布关于公司收到黑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收到黑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立案调查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
▲东方集团公告截图
公告透露,公司于2024年12月20日收到黑龙江证监局《关于对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孙明涛、党荣毅、康文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5号)
决定书称,经查,东方集团等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0年10月9日至10月18日,公司在关联法人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的日存款余额超出双方《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约定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限额,2020年10月19日起,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余额压降至协议约定的限额以内,违反了当时有效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7]16号)第一条的规定。
2021年8月5日,公司控股子公司厦门东方银祥油脂有限公司在收购厦门银祥油脂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过程中,取得应收关联方厦门银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3.32亿元债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55%,上述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项、第四十一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10.2.4的规定。
孙明涛作为公司董事长及时任总经理、党荣毅作为时任财务总监、康文杰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未忠实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7)16号)第四条的规定,黑龙江证监局局决定对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孙明涛、党荣毅、康文杰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公告还透露,公司控股股东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宏伟于2024年12月20日收到黑龙江证监局《关于对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张宏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警示函称,经查,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张宏伟于2024年6月19日承诺在3-6个月内,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处置等方式支持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化解流动性资金不足问题,保证东方集团在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的安全性、流动性,东方集团于2024年6月19日在《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在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大额提取受限风险化解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45)中对该承诺事项进行了披露。截至2024年12月19日,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张宏伟未按期履行上述承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第十五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第十七条的规定,黑龙江证监局局决定对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张宏伟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当天,东方集团还发布公告称,公司于2024年6月22日披露了《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46),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目前,公司各项经营活动和业务均正常开展。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尚在进行中,公司尚未收到就上述立案调查事项的结论性意见或决定。在立案调查期间,公司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调查工作。公司将每周披露1次风险性提示公告,说明立案调查进展情况。
若后续经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存在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风险。
此前12月19日晚间,东方集团(600811)发布涉及诉讼及对外担保逾期的公告。
公告显示,公司于2024年12月19日收到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的诉讼通知,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涉案金额总计13.39亿元。公司在诉讼中为被告,目前案件处于一审未开庭阶段,诉讼结果对公司本期及未来利润的影响尚不确定。
据悉,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简称“中关村支行”)与东方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东方公司”)于2021年11月8日签署《授信合同》(编号1020190221000006),约定原告向东方公司提供贰拾亿元整的授信额度。
2021年11月8日,中关村支行与东方公司签署了《贸易融资合同》,作为《授信合同》项下的具体业务合同,约定原告向东方公司提供不超过等值贰拾亿元整的国内贸易融资总额度。
公告称,中关村支行与东方公司于2023年11月6日签署《授信合同》(编号1020102311060127),约定原告向东方公司提供敞口金额壹拾捌亿零肆佰贰拾万元,授信总额叁拾亿元的授信额度。
随后,中关村支行依约履行合同义务,以流动资金贷款、国内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形式共计向东方公司发放融资款项。截至2024年10月31日,融资余额12.87亿元。
公告显示,为保证《授信合同》项下形成的全部债权能得到清偿,股份公司、哈尔滨公司、张宏伟、张显峰、刘辙作为保证人,分别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个人保证合同》/《保证合同(个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上述四保证人自愿为《授信合同》项下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同时,东方公司作为出质人与中关村支行签订《最高额质押合同》,东方公司以其持有的哈尔滨市元宝山陵园经营有限公司40%股权为《授信合同》项下债务提供质押担保。另东方公司作为出质人与中关村支行签订《最高额质押合同》,东方公司以其持有的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亿股股票为《授信合同》项下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根据公告,原告认为合同履行过程中,东方公司于2024年9月25日到期的2,000万元国内信用证、流动资金贷款利息未足额偿还,构成根本违约。
此外,公告显示,公司为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在盛京银行的贷款提供了总额为16.95亿元的担保。
东方集团在公告中表示,中关村支行已就逾期贷款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在2024年7月15日已被法院决定启动预重整,相关工作正在进行中。由于预重整期间原则上不能个别清偿,公司计划通过重整程序化解相关风险。
公告还提到,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累计新增诉讼金额合计20.68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2.39%。
公开资料显示,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东方集团有限公司的成员企业,成立于1992年,是黑龙江省第一家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民营企业,也是中国最早实行股份制改造并获准上市的民营企业之一。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现代农业及健康食品、金融、港口交通、新型城镇化开发四大产业板块。
业绩方面,今年前三季度,东方集团实现营业收入7.28亿元,同比下降86.96%;归母净利润1.31亿元,同比扭亏;扣非净利润8633.32万元,同比扭亏;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2.46亿元,同比下降8.67%。
(文章来源:深圳商报·读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