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近日修订印发《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下称“评级办法”),对消费金融公司评级要素、级次设置等进行优化,进一步强化消费金融公司分类监管。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答记者问时表示,近年来,随着经济金融形势和消费金融公司行业发展变化,消费金融公司原评级办法已不能满足行业高质量发展和强化监管的需要。因此,金融监管总局结合公司治理、风险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监管要求以及行业发展实际修订印发评级办法。
首先,合理调整评级要素。评级办法提高评级颗粒度,新增“合作机构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两个评级要素,共设置“公司治理、资本管理、风险管理、合作机构管理、专业服务质量、消费者权益保护、信息科技管理”七个评级维度,分别赋予15%、15%、25%、10%、10%、15%、10%的分值权重。
其次,优化监管评级级次设置。评级办法将监管评级结果从优到劣划分为1至5级和S级,其中2级和3级细分为A、B两个档次。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解释道,评级结果数值越大表明风险越高,对处于重组、被接管、实施市场退出等情况的可直接列为S级。
最后,明确分类监管原则与措施。“监管评级结果将作为监管部门制定及调整监管规划、配置监管资源、采取监管措施的主要依据,并作为消费金融公司业务分级分类监管的审慎性条件。”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
具体来看,评级办法综合考虑不同业务的复杂程度和潜在风险情况,调整优化了不同评级结果可开展的业务品种。
其中,评级结果为1级、2级、3级的消费金融公司,可以开展《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基础业务,经批准可开展第十六条规定的专项业务;4级的消费金融公司,可以开展《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基础业务;5级的消费金融公司,将严格限制其业务范围,仅允许在风险敞口不扩大的前提下接受股东方的流动性支持。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