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0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从职能定位、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偿付能力管理、激励约束、监督管理等方面,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下称“中国信保”)提出明确监管要求,进一步强化风险防控,完善内部控制。《办法》将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指出,出口信用保险是国际通行的、符合世贸规则的贸易促进手段,在促进对外贸易、拓展海外市场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中国信保作为政策性保险公司,在服务对象、保险产品、面临风险及经营模式等方面有其特殊性,有必要出台专门的监管规定。
数据显示,今年前9个月,中国信保累计实现承保金额7557亿美元;向企业支付赔款15.8亿美元;服务企业22.2万家,同比增长12%。
《办法》要求中国信保建立垂直独立的全面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制定风险管理政策,强化条线管理,明确保险风险、信用风险等七大类风险内部管理要求。
同时,要求中国信保健全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的组织架构,建立独立、集中化管理的内部审计体系,优化相应职能,引入履职回避、内控评价等制度,规定内部审计对分支机构实现全覆盖,明确追责问责机制,压实内部管理责任。
在偿付能力管理方面,《办法》设定的偿付能力达标标准与其他保险公司一致,即需同时满足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三条标准。同时,《办法》要求,中国信保应当结合自身业务和风险特征,建立健全偿付能力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对固有风险的管理,提高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降低控制风险,每年开展一次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自评估,明确自评估工作机制和程序。
在加强监督管理方面,《办法》要求中国信保健全考核指标体系,加强分支机构考核,在风险管理、内控合规等条线逐步建立垂直独立的考核制度,引导资源更好发挥政策性保险作用。
商务部日前印发的促进外贸稳定增长若干政策措施中,“扩大出口信用保险承保规模和覆盖面”位居首位。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办法》在充分考虑出口信保公司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出台相关监管政策,有利于切实发挥出口信用保险防风险、补损失、促融资、拓市场等作用,更好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