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调整优化不同评级结果可开展的业务品种
北京商报讯(记者岳品瑜董晗萱)12月20日,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印发《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以下简称《评级办法》)。有关司局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对消费金融公司业务范围进行了修订,区分了基础业务和专项业务。鉴于监管评级结果能够全面反映消费金融公司经营状况、专业服务能力、风险管理能力和风险程度,《评级办法》综合考虑不同业务的复杂程度和潜在风险情况,调整优化了不同评级结果可开展的业务品种。
其中,评级结果为1级、2级、3级的消费金融公司,可以开展《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基础业务,经批准可开展第十六条规定的专项业务。4级的消费金融公司,可以开展《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基础业务。5级的消费金融公司,将严格限制其业务范围,仅允许在风险敞口不扩大的前提下接受股东方的流动性支持。
(文章来源:北京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