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近年末,“券商一哥”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信证券”,600030.SH,06030.HK)再被监管“点名”。
12月20日,深圳证监局发布公告称,因经纪业务、场外衍生品业务管理存在不足,决定对中信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值得一提的是,今年以来,中信证券不仅多次被各地证监局点名,还曾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此外,12月20日,除了披露对中信证券的处罚,深圳证监局还同步披露了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招商证券”,600999)和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华鑫证券”)的行政监管措施。
其中,招商证券同样因经纪业务、场外衍生品业务管理方面存在问题被出具警示函。华鑫证券则因为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中存在问题被出具警示函。
因经纪业务、场外衍生品业务管理存在不足被警示
12月20日,深圳证监局发布公告称,经查,中信证券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两方面问题。
一是经纪业务管理存在不足。如业务制度未及时修订完善;客户开户信息采集登记不规范,部分客户回访由客户经理负责;部分账户的可疑交易预警核查及实名制核查不充分;对分支机构员工的执业信息登记备案、手机号报备管理、违规信息报送不及时不到位;下属子公司微信公众号推送营销信息不当等。
二是场外衍生品业务管理存在不足。在衍生品交易准入环节,对于部分交易对手的真实身份识别、关联关系的核查不深入,落实适当性管理要求不到位;在交易对手的持续管理环节,部分交易对手的年度复核资料及定期回访记录缺失;在交易风险监测监控环节,对于风险提示跟踪处理不及时不完善;在日常报送管理方面,存在报送场外衍生品季度报告内容不完整的情况。
深圳证监局表示,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正)第三条,《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管理办法》(中证协发〔2020〕104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证券公司收益互换业务管理办法》(中证协发〔2021〕276号)第十三条等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中信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年内已多次被“点名”
今年以来,“券商一哥”不仅多次被各地证监局点名,还曾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例如,12月2日,江苏证监局公布了《关于对中信证券江苏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江苏证监局表示,中信证券江苏分公司下辖分支机构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中信证券镇江分公司对于个别客户没有履行账户使用实名制管理职责,没有采取相应管理措施;对于员工管理不到位,未能严格规范工作人员执业行为。
二是中信证券徐州建国西路证券营业部员工管理不到位,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员工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并且在知悉相关可能影响客户权益的重大事件后没有及时向江苏证监局报告。
江苏证监局决定对中信证券江苏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4月12日,中信证券发布公告称,公司及全资孙公司中信中证资本于2024年4月12日分别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告知书表示,因公司和中信中证资本在相关主体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核钛白”,002145)2023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涉嫌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和中信中证资本立案。
7月29日,浙江证监局指出,经查,中信证券浙江分公司部分员工在从业期间,存在屡次向客户提供开户知识测评或风险测评答案,提示客户提高风险承受等级的行为,决定对中信证券浙江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8月5日,贵州证监局表示,经查,中信证券、陈健健、赵倩保荐的贵州安达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安达科技”)于2023年3月23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且选取的上市标准含净利润标准。安达科技2024年4月29日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2023年度安达科技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6.34亿元,上市当年即亏损。
“中信证券、陈健健、赵倩应认真吸取教训,勤勉尽责开展工作,切实履行保荐职责,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贵州证监局称。
此外,9月14日,陕西证监局表示,该局在举报核查中发现,2023年1月刘晓在中信证券陕西分公司任客户经理期间,向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私募基金产品。根据相关规定,决定对中信证券陕西分公司及直接责任人员刘晓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招商证券、华鑫证券罚单同日披露
12月20日,除了披露对中信证券的处罚,深圳证监局还同步披露了对招商证券和华鑫证券的行政监管措施。其中,招商证券同样因经纪业务、场外衍生品业务管理方面存在问题。华鑫证券则因为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中存在问题。
具体而言,深圳证监局表示,经查,招商证券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经纪业务管理方面。部分业务制度未及时修订完善,个别营销人员在互联网平台从事客户招揽服务或向普通投资者推荐高于自身风险等级的金融产品。
二是场外衍生品业务管理方面。制度体系化不足,业务隔离不到位。在衍生品交易准入环节,尽职调查获取信息不全面,对交易对手真实身份、是否符合适当性要求核查不充分。在交易对手方后续管理环节,未持续充分关注客户交易目的,未有效落实负面客户管理机制。在交易风险管控环节,风险监测与留痕、保证金管理、估值模型管理等均有不足。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招商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华鑫证券方面,深圳证监局表示,经查,华鑫证券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中存在三方面问题:一是经纪业务相关制度未及时修订。二是人员管理不到位。经纪业务总部个别合规人员未由合规负责人进行总体考核;证券经纪业务从业人员绩效考核和薪酬分配执行未充分反映合规管理和廉洁从业要求。三是个别投资者适当性测试结果存在异常,但公司未采取相应措施了解并提示风险。
根据《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华鑫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文章来源: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