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发文,规范险资运用!涉及股权投资、不动产投资等
金融监管总局网站12月20日消息,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近日印发《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4号—第6号)》的通知,就未上市企业股权、不动产投资、金融产品制定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2015年,监管部门发布了《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指引》及《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号-第3号)》,对于推动建立全面有效的资金运用内部控制标准和体系发挥了重要作用。此次《应用指引(4-6号)》,针对未上市企业股权、不动产、金融产品等非标准化资产,在项目筛选、立项审批、尽职调查、商务谈判、投资决策、合同签署、交易执行、投后管理等业务环节,明确了操作流程要求,同时强化投资决策委员会履职尽责,并细化投后管理要点。
比如,第4号明确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开展不动产投资,应当符合金融监管总局规定的资质条件,不动产投资管理能力达到规定标准。保险公司开展不动产投资,至少要关注资产负债错配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法律合规风险及操作风险等。
第5号明确保险公司应当根据监管要求及投资协议等法律文件的约定,按照项目后续管理方案对项目进行管理,监测不动产市场情况,持续跟踪关注不动产项目的管理运作与投资收益达成进度,定期评估投资风险,维护资产安全。
金融监管总局表示,《应用指引(4-6号)》的实施,有助于进一步规范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机制和流程,提升保险机构风险管理能力,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持续加大制度供给,健全保险资金运用制度体系,推动保险机构增强资金运用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提升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金牛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