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证监局对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出具警示函
摘要
【北京证监局对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出具警示函】北京证监局发布关于对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孟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公司作为公司债券发行人,未在2023年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违反了相关规定。孟蝶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对上述事项负有主要责任。
北京证监局发布关于对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孟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公司作为公司债券发行人,未在2023年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四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孟蝶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对上述事项负有主要责任。
(文章来源:财联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