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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7日,越秀地产公告称,与一家银行签订了一项定期贷款融资协议,在融资协议条款下提供12亿港元(或等值人民币)定期贷款融资,贷款期限为18个月,自融资协议日期起算。
公告称,若公司控股股东越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低于30%,或不再是公司单一最大股东,或不再对公司行使有效管理控制权,即构成违约事件。贷款人可宣布所有债务立即到期应付。若发生有关违约事件,则贷款人可宣布融资协议项下所有债项将立即到期应付。截至本公告日期,越秀企业实益拥有越秀地产已发行股份共约44%。
(文章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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