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多次分红应消除红利税征收的不利影响
在管理层的积极倡导下,现金分红成了上市公司回报投资者的主要方式。上市公司除了一年一度的年终分红之外,还选择在中报分红,三季报分红,甚至还有多家公司计划在春节前进行现金分红,给投资者发“现金红包”。
上市公司选择多次分红是管理层倡导的,目的就是要增加投资者的获得感,但多次分红或导致投资者多缴纳红利税。目前的红利税是实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具体来说,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1个月至1年的,税负为10%;持股1个月以内的,税负为20%。这种政策调整旨在鼓励投资者长期持有股票,促进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
按照红利税的差别化征收办法,投资者如果在当年一季度买进上市公司股票进行长期投资的话,在次年四五月份上市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是无须缴纳红利税的。但如果上市公司多次分红,比如在年中或三季度分红,投资者一季度买入股票的持股时间就没有期满一年,如此一来,按照红利税差别化征收办法,投资者就需要缴纳10%的红利税。这显然不利于增加投资者的获得感,与管理层倡导多次分红的初衷背道而驰。
笔者认为,有必要对红利税的征收加以改革:一是直接取消红利税。毕竟红利税的征收对象是个人投资者,而个人投资者是市场中的弱势群体。而且红利税的征收,扭曲了上市公司股票的投资价值,导致上市公司分红越多,投资者缴税就越多,亏损也越多。
如不能直接取消红利税,可以取消红利税差别化征收的做法。不论投资者持股时间长短,都按同一税率征收红利税。基于减轻投资者税负,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目的,同时减少红利税征收对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负面影响,可以将股票红利税的征收税率统一确定为5%,尽可能降税率降到较低甚至是最低水平。(作者系财经评论员)
(文章来源:国际金融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