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联社12月11日讯(记者彭科峰)12月10日,国家金融金融监管总局官网披露,时任西安银行健康路支行行长秦江,因为“信贷业务违规、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被予以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终身的处罚。
财联社记者查询发现,秦江早已卷入多起诉讼,并被人指控为掩盖企业不良贷款转走他人400万存款以“平账”并在事后提供担保,但其后续结果并未公布。
西安银行一支行行长卷入400万“借款还贷”案件
据相关文书显示,秦江,男,汉族,1965年出生,原系西安银行健康路支行的行长。神木县居民王某向有关法院起诉称,2016年3月31日,秦江因其管理的贷款户陕西德飞新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德飞公司)的到期银行利息无法偿还,为了避免造成逾期给其造成不利影响,秦江打电话询问,能否给德飞公司借400万元进行中转。
王某自称,因自己之前从不认识德飞公司以及该公司法人贾飞翔,并且当时在外地,银行卡和身份证都在自己身边,但鉴于与秦江系老乡,称等其回来办理相关手续后再谈。但因为该笔贷款利息到期不还就会造成逾期,在时任行长秦江的指示和安排下,经过当时的会计主管蔡洁的授权下,西安银行健康路支行直接使用特种转账借方传票,将其个人账户内的400万元转至德飞公司。
“回到西安后发现该款项已经被划转,无奈之下只得要求时任行长秦江找到收款人书写了借条等手续,并且秦江个人在该借条上担保保证15日内一定按时偿还。”但是,时至今日该款项也没有偿还。德飞公司也已经申请破产,根本没有偿还能力。
有法院认定“借贷案”涉嫌经济犯罪借款人起诉支行遭驳回
据了解,为讨还这笔400万欠款,王某持续发起诉讼。2019年,王某先要求德飞公司偿还借款400万元;贾飞翔、李振兴、秦江承担连带责任。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2016年3月,秦江系西安银行健康路支行的行长,贾飞翔系陕西德飞新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当年3月31日,秦江以德飞公司给西安银行偿还利息为由,请求王某借款给陕西德飞公司,王某口头同意后,秦江在王某未到场的情况下,以特种转账的方式将原告的400万元款转入德飞公司账户。虽然此后德飞公司给王某出具了借条,还由贾飞翔、李振兴、秦江三人提供担保,但至今已经数年分文未还,且贾飞翔、李振兴无法取得联系,德飞公司也申请破产。四被告显然具有经济犯罪的嫌疑,依据相关规定,本案行为因涉嫌经济犯罪,故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犯罪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2022年11月,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健康路支行、王某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民事案一审结果公布。值得注意的是,在审理期间,王某自称,七年之内自己多次找到西安银行要求处理此事,西安银行以该行前两年正在上市关键时间,请求其暂时不要通过各种途径向西安银行主张权利,但目前眼看德飞公司已经破产,款项接收方根本无力偿还,因此案涉支行应当为其违规操作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指出,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31日,王某账户转出400万元,收款方为德飞公司。后德飞公司向原告王文明出具了借条。王某主张办理转账业务时身份证及银行卡均不在场,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王某主张案涉支行赔偿其损失,应举证证明后者在履行储蓄合同的过程中具有违约行为,且该违约行为直接导致其利益受损。因双方在开通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时明确约定支取方式为“凭密码”,且王某无证据证明事发时银行卡随身携带不在现场,因此在王某不提供密码及银行卡的前提下,案涉转账业务不能发生。王某所举证据不能证明支行具有违约行为,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合来看,王某主张支行赔偿损失的诉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财联社记者查询发现,秦江还卷入过小贷公司诉讼案件。据相关文书披露,2012年6月4日,神木县光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下称光大公司)作为贷款人与借款人牛振荣、保证人秦江(文书明确指出其身份为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健康路支行负责人)、刘海南、焦林军、刘勤签订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由光大公司向牛振荣发放短期贷款,用于周转,借款金额500万元,借款利率为月息12.6‰。借款期满后,牛振荣不予还款,光大公司起诉要求秦江等还款。2016年,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光大公司的诉求,判令秦江支付借款本金500万元和利息等。
(文章来源:财联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