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数字贸易改革创新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意见》从支持数字贸易细分领域和经营主体发展、推进数字贸易制度型开放、完善数字贸易治理体系等方面提出了数字贸易改革创新发展的重点任务。
数字贸易是指以数据为关键生产要素、数字服务为核心、数据订购与交付为主要特征的贸易。《意见》分两阶段提出了数字贸易改革创新发展的主要目标,其中,到2029年,要实现可数字化交付的服务贸易规模稳中有增,占我国服务贸易总额的比重提高到45%以上;数字贸易基础设施布局进一步完善,适应数字贸易发展的体制机制基本建立,数字领域对外开放水平大幅提高,与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对接全面加强。
从具体内容看,《意见》首先对数字产品贸易、数字服务贸易、数字技术贸易、数字订购贸易等细分领域作出部署安排。针对发展目标中特别提及的数字服务贸易,《意见》明确,要促进数字金融、在线教育、远程医疗、数字化交付的专业服务等数字服务贸易创新发展,提升品牌和标准影响力。发展云外包、平台分包等服务外包新业态新模式,推动服务外包加快数字化转型。
对于数字贸易的经营主体,《意见》提出,鼓励电商平台、经营者、配套服务商等各类主体做大做强,加快打造品牌。要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和影响力的数字贸易领军企业。支持数字平台企业有序发展,在引领发展、创造就业、国际竞争中发挥积极作用。
《意见》部署完善数字贸易治理体系,具体任务包括积极参与数字贸易国际规则制定、深化数字贸易国际合作、加快构建数字信任体系、加强数字领域安全治理等。
此外,对于制度开放层面颇受各方关注的数据跨境流动问题,《意见》明确提出要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健全数据出境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机制程序,规范有序开展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在保障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建立高效便利安全的数据跨境流动机制,促进数据跨境有序流动。
《意见》强调,要从各方面强化数字贸易改革创新发展的组织保障,包括加强组织领导、健全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完善统计体系、加强多渠道支持保障、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强化人才智力支撑等方面。在法律法规方面,《意见》明确,要推进数字贸易领域相关立法,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出台数字贸易地方性法规。加强数字贸易标准化技术组织建设,加快数字贸易领域标准制定修订。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