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成渝金融法院保险纠纷审判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发布。《白皮书》显示,2023年1月至2024年10月,成渝金融法院共受理保险纠纷案件2466件,审结2099件。其中,2024年1至10月受理、审结的保险纠纷案件较上年同期增长78.42%和200.43%。从案件类型来看,数量排前两位的是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和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根据《白皮书》显示,成渝地区保险纠纷案件的主要特点是:部分传统类型保险纠纷增长明显、新类型保险的纠纷相继出现、网络投保引发的纠纷持续增长、纠纷的争议焦点相对集中、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的难度较大。
《白皮书》还对保险活动中容易产生争议和败诉风险的问题,结合相关案例进行了具体分析,并对保险经营者、消费者、保险业监管部门及行业协会分别提出若干建议。
活动现场,成渝金融法院还发布了该院及辖区法院金融纠纷典型案例,涵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保险合同纠纷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系列纠纷案,以及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等。
其中,代位求偿权纠纷案涉及一例私家车跑顺风车遇上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
2022年4月11日,谭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与王某某驾驶的车辆相撞,造成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谭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的车辆产生维修费用共计一万余元。
经查,谭某某出行前在某出行软件上发布了顺风车信息。案涉交通事故发生时,谭某某正在进行顺风车业务。
谭某某的小型轿车在某保险公司重庆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责任险等险种。该保险公司向王某某支付了交强险赔偿金2000元。
王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在某保险公司重庆市渝中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责任险等险种。王某某因责任方未向其全额赔偿,即向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提出先行赔付申请。该公司向王某某支付车辆维修费后,诉至法院向谭某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追偿。
案件经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谭某某驾驶的车辆以非营运车辆性质在某保险公司重庆分公司处投保。该车辆是否改变了使用性质,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是保险公司可否免责的关键。
根据查明的事实,谭某某进行顺风车业务日均接单不足2次,出行时间、出行频率及行驶路线、成本分摊等均在合理范围内。涉诉行程始发地与谭某某的居住地接近,目的地与谭某某工作地接近。
综合案件相关证据可以认定,谭某某搭载合乘者并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约定予以赔付。遂在扣除某保险公司重庆分公司已经支付的交强险赔偿金后,判决该公司向某保险公司重庆市渝中支公司支付赔偿款。
(文章来源:上游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