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推出4条优化跨境电商出口监管举措
2024年11月28日 01:59
作者: 秦燕玲
来源: 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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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27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出口发展的公告》,提出4条优化跨境电商出口监管措施:取消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企业备案、简化出口单证申报手续、扩大出口拼箱货物“先查验后装运”试点、推广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跨关区退货监管模式。公告提及的相关举措将自2024年12月15日起施行。

  数据显示,前三季度,我国跨境电商进出口已经达到1.88万亿元,增长11.5%。海关总署综合业务司负责人林少滨日前指出,针对跨境电商发展趋势和特点,海关已创新开展了跨关区退货模式、先查验后装运模式、电子缴税等便利措施,推动跨境电商健康规范发展。

  此次《公告》进一步明确,取消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企业备案。开展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业务的企业,无需向海关办理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不再执行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中“三、企业管理”项下第二款“开展出口海外仓业务的跨境电商企业,还应当在海关开展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的要求。企业在申报环节仍需向海关传输订仓单电子数据,并对真实性负责。

  对于此前已有试点的跨关区退货模式、先查验后装运模式,此次公告也明确了将进一步推广。

  具体来看,在上海、杭州、宁波、厦门、青岛、郑州、武汉、长沙、广州、黄埔、成都、西安海关等12个直属海关开展出口拼箱货物“先查验后装运”监管模式试点。允许跨境电商出口货物以散货形式进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先行接受海关查验,然后再根据实际需求灵活拼箱装运。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需建立货物入场、上架、装箱以及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至口岸的物流运输等各环节信息实时采集系统,实现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并与海关联网实时传输相应数据。

  在北京、天津、大连、哈尔滨、上海、南京、杭州、宁波、合肥、深圳等20个直属海关开展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跨关区退货监管模式试点。允许跨境电商零售出口(9610模式)退货商品跨直属关区退货,退货商品应当退至开展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业务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开展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跨关区退货业务的企业应规范经营,具备企业生产作业系统数据并向海关开放或与海关信息化系统对接。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 责任编辑:73
原标题:海关总署推出4条优化跨境电商出口监管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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