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下称“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办法》共设八章70条,包括总则、不良资产收购、不良资产管理、不良资产处置、其他与不良资产相关业务、风险管理、监督管理、附则等。
《办法》的发布将产生积极金融功效。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典型的金融“中介组织”,它一头联结着金融机构,一头联结着千百万家企业(个人)的不良债务,只有让其在不良资产中发挥出更大的作用,拓宽其活动空间,才能起到更好的金融“润滑功用”,产生双重金融“激活”功能:既能在盘活不良资产中发挥作用,又能为金融机构出清债务、减轻不良资产压力、防范金融风险等方面发挥出重要作用。
具体来说,《办法》将在七方面产生积极金融影响:
其一,能有效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办法》旨在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不良资产业务,确保其收购、管理和处置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防范和控制风险。尤其,细化了不良资产收购、管理、处置全流程的操作规范,明确了尽职调查、处置定价、处置公告等关键环节的监管要求。这有助于推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强化管理、规范运作。
其二,能有效拓宽不良资产收购范围。《办法》有序拓宽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收购的金融不良资产范围,明确细化了可收购的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标准,允许其收购金融机构所持有的重组资产、其他已发生信用减值的资产等,助力金融机构盘活存量,释放更多信贷资源投入到国家政策方针重点支持领域。
其三,能有效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办法》通过规范和拓宽不良资产收购范围,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更好地发挥金融救助和逆周期调节功能,支持实体经济发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其四,能有效提高专业能力和效率。《办法》要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增强收购、管理、处置不良资产的专业能力,提高工作效率,优化资源配置,兼顾资产价值、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的综合平衡。
其五,能有效强化内部风控和监督。《办法》明确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不良资产收购、管理、处置全流程中的操作规范,要求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明确了尽职调查、处置定价、处置公告等关键环节的监管要求;尤其是要求建立内部风控和监督制约,能切实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发挥金融风险“防火墙”和维护金融安全“稳定器”的功能作用。
其六,能有效推动轻资产高附加值业务发展。《办法》鼓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咨询顾问、受托处置等轻资产、高附加值业务,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助力金融和实体经济风险出清。
其七,能有效提高综合化服务水平。《办法》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结合自身资源禀赋和比较竞争优势,开展围绕不良资产相关的咨询顾问、受托处置等轻资产业务。这有助于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助力金融和实体经济风险出清,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
最后,此次发布的《办法》都有哪些亮点?从《办法》所有条款看,主要有三大亮点:
第一,允许开展咨询顾问等业务,体现了监管政策的灵活性。《办法》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结合自身资源禀赋,开展围绕不良资产主业的咨询顾问、受托处置等轻资产、高附加值业务,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助力金融和实体经济风险出清,提高化解处置金融风险的质效,同时也能充分发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专业知识、人才队伍、处置经验等方面的比较竞争优势。同时,进一步提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充分发挥不良资产处置经验、数据和人力资源优势,提供金融风险化解、中小金融机构改革重组、企业破产重整等专业咨询服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受托处置业务,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尽职调查,并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和方式。收费应质价相符,不得对未给客户提供实质性服务、未带来实质性收益、未提升实质性效率的服务收取费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受托处置业务不得为委托方垫付资金,不得向委托方承诺处置收益或者承担差额补足等产生或有负债的责任。
总之,一句话,允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围绕不良资产主业的咨询顾问、受托处置等中间类、服务类业务,一方面有助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更好发挥自身优势,提升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另一方面也开辟了新的业务发展空间,增加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盈利渠道。
第二,进一步拓宽不良资产收购范围,体现了监管的宽容性。《办法》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收购金融机构持有的资产,包括风险分类为次级、可疑、损失类的资产;虽未分类为次级、可疑、损失类,但符合《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定义的重组资产;其他已发生信用减值的资产;已核销的账销案存资产。
这一规定,不仅能促使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与相关政策衔接,顺应金融机构资产结构更加多元化的特征,能够助力金融机构盘活存量资产,释放更多信贷资源投入国家重点支持领域,更好发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化解和处置风险的作用,提高全社会存量金融资产的使用效率。尤其,鼓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收购等业务,有助于支持非金融企业化解不良,盘活社会存量资产,活化全社会资产利用效率,为经济复苏提供金融动能。
第三,有利规范业务行为,确保金管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办法》坚持以依法合规、公开透明为前提,结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近年来业务实践经验和不良资产市场要求,细化不良资产收购、管理、处置全流程的操作规范,明确尽职调查、处置定价、处置公告等关键环节的监管要求。强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构建权责明确、流程清晰、运行有效的审批决策机制,严格落实“评处分离”“审处分离”等要求,切实防范道德风险。
这些政策规定实际为金融资管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设置了“定海神针”,使不良资产业务管理每一个环节都处在有效的监管之下,消除了制度性“盲区”,堵塞了各种暗箱操作行为的“漏洞”,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朝着规范化、健康化方向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石。
(文章来源:国际金融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