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郎”商标纠纷,新进展
2024年11月25日 09:23
来源: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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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受业内外关注的“郎”与“夜郎古”商标纠纷案又有新进展。

  近日,上海证券报记者从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夜郎古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夜郎古酒业”)获悉,公司已于11月18日向四川省高院递交上诉状。

  “上诉是对方的权利,尊重对方的权利。”针对夜郎古酒业的上诉举动,郎酒股份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

  此前,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郎酒公司诉夜郎古酒业、贵州夜郎古酒庄有限公司等关联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夜郎古酒业等被判赔偿郎酒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96亿元,停止生产、宣传、销售“夜郎古酒·大金奖”和“夜郎春秋”白酒,同时在三十天内变更企业名称。

  对此,夜郎古酒业曾于11月11日发表声明,称对相关判决结果深表震惊与遗憾,并将依法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一审被判商标侵权

  根据一审判决书,就指控夜郎古酒业等实施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郎酒公司给出三方面理由:一是郎酒公司系知名酒类生产企业,“郎”系郎酒公司使用的驰名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应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二是夜郎古酒业等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如夜郎古酒业于1999年无正当理由变更企业名称为“夜郎古”,自其成立以来不断恶意抢注、不规范使用带“郎”商标,且大量生产、销售单独突出放大已被驳回注册申请的商标标识等。三是被诉“夜郎古酒·大金奖”和“夜郎春秋”酒侵害了公司第230457号“郎”商标专用权。

  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诉“夜郎古酒”标识容易让相关公众识别为“夜郎”“古酒”,使“夜郎古酒”的读音发生明显改变。在含义上,“夜郎古”属臆造词汇,没有特定含义,而“夜郎古酒”容易被理解为“夜郎”的“古酒”,具有新含义。“夜郎古酒”属于四字词语,“夜郎古”商标属于三字词语,两个标识的外形也有明显变化。因此被诉“夜郎古酒”标识改变了“夜郎古”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不属于对“夜郎古”注册商标的使用。在“郎”注册商标具有极高知名度的情形下,被告选用与注册商标“夜郎古”字体及大小相同的“酒”字,改变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主观并非对通用名称的善意、正常使用。

  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夜郎古酒业等被告在白酒产品上使用“夜郎古酒”“夜郎春秋”标识侵犯了郎酒公司“郎”商标专用权。

  在11月11日发表的声明中,夜郎古酒业表示,公司“夜郎古”商标合法有效。该声明称,郎酒公司针对公司最早注册的第4991740号“夜郎古”商标已向国家商标局提出过异议,商标局已于2011年作出裁定并驳回了郎酒公司的异议,商标局明确认定:“夜郎古”商标与“郎”商标未构成近似,且郎酒公司主张夜郎古公司恶意注册其驰名商标证据不足;“夜郎古”源于夜郎文化,“郎”酒起源于泸州市二郎镇,双方品牌内涵差异显著,且已共存二十多年;商标与商品名称连用是行业惯例,郎酒公司亦如此使用;“夜郎古”企业名称、商标注册历程清晰,不存在不正当竞争。

  据了解,1.96亿元的判罚金额远远超出了白酒行业同类案件的判罚金额。过往案例显示,针对白酒商标侵权案,法院判决以数十万元赔偿金额居多,少有百万元以上赔偿。

案件引发各界热议

  随着一审判决书详细内容曝光,多位法律界、学术界及白酒业内人士近期相继发声,就“夜郎古”与“郎”商标是否产生混淆,发表看法。

  曾参与起草商标法、专利法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部教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商标协会理事魏启学表示,在判断商标是否侵权时,应从商标的外观、发音、含义等多维度判断商标是否近似,而不能仅仅抓住“郎”。“夜郎古”整体上与“郎”不一样,且两者的包装、瓶身设计在市场上也不发生混淆。曾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的上海交通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院院长、教授孔祥俊认为,即使“夜郎古酒”这个名称被理解为“夜郎的古酒”,它也仅仅被理解为夜郎地区的古酒,与“郎”字既不构成近似,也不容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

  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江璐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关于“夜郎古”商标是否对“郎”商标构成侵权引发赔偿的问题,涉及商标法领域的专业判断与事实认定,需要结合侵权商标与被侵权商标的近似性、侵权行为的主观恶意、侵权行为对被侵权主体销售的贡献度等进行综合判断。

  “夜郎古酒业所使用的商标与原告‘郎’商标的近似程度、消费者购买夜郎古酒的决策过程中,‘郎’所起到的实际贡献程度以及被告的恶意程度等都是确定赔偿金额的关键要素。”江璐说,本案在学术及实务界引起广泛讨论,现因本案已提起上诉,会持续关注案件的二审情况。

  夜郎古酒业方面向记者透露,在该案诉讼过程中,郎酒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冻结了夜郎古酒业相关账户。除了此案,郎酒公司还在四川本省和省外多地法院提起系列诉讼。

  “对于旗下郎酒公司与夜郎古酒业之间的诉讼纠纷,公司不作回应。”上述郎酒股份相关负责人称。

  中国酒业独立评论人肖竹青向记者表示,中国酒业已经进入存量竞争和缩量竞争时代,曾经和谐友好、品类扩容高速发展的时代已经结束,未来会有更多在渠道、终端、消费场景方面的争夺,争夺消费者人心的战斗会持续。

  值得一提的是,近期,贵州省白酒企业商会、贵州省仁怀市酒业协会、遵义市酒业协会等酱酒业内重要行业组织也对此事纷纷发声,呼吁郎酒、夜郎古酒寻求和解之道、合作共赢,共同促进白酒行业良性发展。

  作者:郑俊婷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 责任编辑:6
原标题:两“郎”商标纠纷,新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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