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风险管理公司迎来了新的规范管理。
近日,中国期货业协会发布《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大宗商品风险管理业务管理规则》(下称《规则》),这一规则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中期协称,近年来随着大宗商品业务模式不断创新、业务规模快速增长,风险管理公司在取得显著成绩的同时也凸显出一些问题。
一方面,部分公司由于风险意识不足、内控管理薄弱等,发生了仓库违约、客户涉嫌欺诈等风险事件;另一方面,由于大宗商品业务缺乏具体规则,行业存在业务分类不统一、收入确认方式不一致等问题,部分公司出现参与虚假循环贸易、虚增业务收入、变相代理期货交易等不合规行为。
东亚期货首席经济学家景川对第一财经分析称,《规则》在提供了明确的规范和指导的基础上,强调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应以服务实体经济为目的,围绕实体企业风险管理需求开展业务,依法合规经营。要求建立健全大宗商品风险管理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制定业务决策、授权与执行体系,落实责任追究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明确业务类型,区分贸易类和资金类
首先《规则》明确,所称大宗商品风险管理业务,是指期货风险管理公司为帮助实体企业管理生产经营风险,提供一体化风险管理解决方案。
具体包括所开展的贸易类业务(普通贸易、基差贸易、含权贸易、串换贸易)和资金类业务(约定购回、代理采购、代理销售、仓储物流)等大宗商品相关业务。
然而,长期以来,风险管理公司在开展基差贸易和仓单服务等业务时,由于分类边界不够清晰,导致一些公司将两类业务混同管理,这不仅容易引发风险事件,还可能产生监管套利行为。
为解决这一问题,《规则》将大宗商品的采购销售分为贸易类业务和资金类业务两大类。贸易类业务侧重于帮助客户解决货物流通问题,通过提供稳定的购销价格、保障货源供应、畅通销售渠道等服务,助力实体企业稳定运营。
而资金类业务则侧重于帮助客户解决资金流动性问题,通过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有效盘活库存等手段,为实体企业提供强有力的资金支持。
两类业务均可配合开展期货对冲交易,为客户管理市场价格波动风险。但是要求风险管理公司在开展业务时,应审慎识别客户的主要诉求和目的,按照实质进行分类管理。
此外,《规则》明确风险管理公司可以开展仓储物流业务,作为延伸配套服务,有助于解决现货市场信用风险和货权管理问题。
规范财务处理,明确净额法确认收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在确认大宗商品销售收入时,应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一直是一个具有争议的话题。
由于不同公司对业务的理解存在差异,导致同类业务的收入确认方式不一致,这不仅影响了数据的可比性,也可能导致虚增收入的风险。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新的规范管理指导综合考虑了谨慎性、重要性、实质重于形式等会计原则,参考了财政部、证监会会计司相关案例,并结合了审计意见建议。
《规则》针对具体业务进一步细化财务处理要求,对于以总额法确认收入依据不充分的情形,要求公司以净额法确认收入。
《规则》还强调了期货风险管理公司不得为客户虚增收入和业务规模或调节利润提供通道或便利,这有助于提升行业的整体规范性和透明度。
个别公司已按照集团或审计要求,全部以净额法确认大宗商品销售收入时,中期协表示,支持公司在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并符合本规则的前提下,以更严格谨慎的方式确认收入。
此外,《规则》分为总则、业务规范、财务规范、客户管理、仓库管理、存货管理、信息报送、自律管理、附则等九个部分。
数据显示,2023年,有90家风险管理公司开展大宗商品风险管理业务,行业基差贸易购销总额5102亿元,约为2013年的51倍;通过仓单服务为客户提供资金支持92亿元,其中中小微企业占比约六成。
(文章来源:第一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