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矿罪是我国矿业领域的高发犯罪,堪称矿业涉刑第一罪。非法采矿行为不仅妨碍矿产资源合理利用,还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但同时,一些案件中的开采行为是否构成非法采矿罪也存在争议,合法与非法、矿与非矿等问题存在诸多模糊地带。
在矿业法治创新研究联盟17日主办的第三届中国矿业律师30人论坛暨非法采矿案实务成果交流会上,地质调查、矿业权评估、矿业律师、法院审判等领域的专家聚焦非法采矿专业事实,分享各自创新办案的实务成果。
“两大痛点”和“两大误区”
中国自然资源学会资源法学专业委员会主任胡德胜表示,办理矿业案件,首先要对案件本身有深刻认识,既要讲究策略,又要讲究技巧。在不同的阶段运用不同的战术。做到证据为王,事实确凿,专业支撑。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矿产资源法律事务部主任曹旭升在论坛上表示,非法采矿案争议大、专业性强且多学科交叉,需要专业矿业律师和不同专业的专家及机构跨界密切合作,才能切实维护涉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曹旭升介绍,目前非法采矿案当事人委托辩护律师存在“两大痛点”和“两大误区”。他解释说,“两大痛点”中,一是当事人怕办案律师业务能力差,担心请错律师不堪重任;二是当事人怕办案律师不认真负责,担心未担其责敷衍了事。“两大误区”中,一是当事人误判无罪辩护真实难度,错失矿业律师和矿业专家介入良机;二是当事人迷信关系和有病乱投医,导致误入歧途甚至节外生枝。
曹旭升说,针对“两大痛点”,辩护律师团队需通过分享成功办案经验和标准化服务方案,提出系统性的辩护思路和立体综合的应对策略,让专业和能力成为当事人的定心丸。通过规范办案流程,在不同阶段根据实际情况反复与当事人沟通,调整服务内容和工作要点,让当事人一目了然没有疑虑。
针对“两大误区”,辩护律师团队需结合成功办案经验,对矿业事实作出专业分析和预判,避免当事人轻信承诺错失良机,让当事人客观判断精准维权。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合规性审查在案件办理中具有重要作用。”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储量专业委员会主任张延庆在交流会上说。中国地质调查局原副总工程师王保良也在论坛上表示,由于涉及矿产资源专业涵盖的科学技术领域和矿产资源属性的特点,非法采矿案件中的专业问题需要专业技术人员来回答。
根据《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必须经过法定机构的审查批准,才能作为矿山建设设计的依据。这意味着,只有通过合规性审查的报告才能被视为合法有效的证据,从而确保报告的可靠性和权威性。
实现立体综合辩护
上述成果交流会上,矿业法治创新研究联盟还发布了《非法采矿案系列法律服务产品(2024年2.0版)》,涉及现场诊断调查、研究分析阅卷、专家会诊研讨、三维视频演示、案件出庭辩护等环节。曹旭升表示,通过创新性的智库型跨界合作,实现立体综合辩护,解决传统辩护方式说不清道不明、难沟通没人听、力度小效果差的痛点。
以现场诊断调查为例,专家介绍,无论是为辨识侦查机关提供的证据,还是为了解现场情况厘清辩护思路,对案涉现场进行专业细致调查,都是开展辩护工作的基本前提。现场诊断调查将为后续辩护提供基础支撑,指引辩护思路的最终确定,对查明矿业专业事实至关重要。
在这一环节,技术人员使用无人机对案涉现场进行360°无死角拍摄。航拍影像可以整体客观反映案涉区域情况,对判断案涉区域地质构造具有重要作用,也可在后续沟通过程中,用于向办案人员说明现场情况,还原专业矿业事实真相。不同领域专家会对案涉现场进行全面踏勘,实地分析和了解区域地质情况。
17日,第三届中国矿业律师30人论坛暨非法采矿案实务成果交流会现场。摄影/章轲
“在四川内江的一个非法采矿案件中,团队带领专家对案涉现场进行踏勘考察时发现,周边矿山已经揭露的岩层显示,指控的矿层在向案涉区域延伸的方向上出现了矿层尖灭现象。通过发现地质证据,从专业角度成功证实了指控区域根本没有矿层,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曹旭升说。
为充分查明案件中到底是否存在法律意义上的矿,团队还对矿体取样化验,以判断案涉区域究竟是不是矿。专家介绍,在四川资中办理的一起非法采矿案件中,通过这种方式最终证实公诉机关指控的岩层其实达不到矿的标准。通过将不够矿的化验检测报告作为证据提交,在犯罪构成的客观层面直接证明了犯罪客体不适格,从根源上否定了有罪指控。
对河北某采矿点测量及检测发现,相关检测报告“动用资源量估算错误”“矿种鉴定依据不足”“报告结论不合理、不客观”。在福建省三明市办理的一起非法采矿案件中,团队通过邀请司法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踏勘,充分说明了矿业事实真相。后续通过多方努力,促成公诉机关撤回了起诉。
曹旭升介绍,从多地出现的非法采矿罪扩大化的情形看,主要存在将探采正常剥离、正常工程施工、综合利用开采、超储量开采、整合和续证期间开采、超生产规模开采、行政许可开挖、整改排危、位置漂移越界等,误认为非法采矿。此外,还存在口供定罪非法采矿、矿与非矿混淆、此矿与彼矿混淆、高品位低品位混淆、合法与非法行为混淆,以及不区分到底是谁开采,不区分开采、销售、运输、销赃,不区分原矿与经加工矿产品,不区分获利者与未获利者等现象。
需加强矿业专业化培训
矿业法治创新研究联盟的研究结果显示,之所以出现上述各种情形,一方面是制度设计的原因,主要是刑法中对非法采矿界定不清、对矿产资源认定标准缺失、量刑标准未考虑合法非法比例、非法采矿量刑起点过低,司法解释需更新以适应新情况。另一方面是参与案件的诉讼人员对矿业通常并不了解,相关专业知识缺乏。
曾经担任过某地中级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的辽宁宙轩律师事务所主任毛小达介绍,目前,一些地方侦办非法采矿案的人员专业性不够。以某案为例,侦查人员由刑侦、经侦、食药侦混合组成,检察院无专门业务组办理此类案件,基层法院没有非法采矿案件专门庭室。由于缺乏矿业专业知识,导致对定罪量刑起决定性的专业性证据材料审查判断不足,容易导致认定事实错误。
有矿业律师告诉第一财经,不同的行政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鉴定机构、办案人员,对非法采矿罪的证明标准理解和把握不一、对矿与非矿的理解和把握不一、对合法与非法的理解和把握不一,导致裁判尺度不一。更有甚者,个别地方办案人员将非法采矿案作为其晋升渠道和资本、敛财手段,通过非法采矿案的罪名以案收回矿权,重新招商引资。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2023年)》介绍,全国各级司法机关为加快推进环境司法队伍建设现代化,建立了环境司法培训常态化机制,充分发挥行政机关、科研机构、专家学者的“外脑”作用,提升环境司法队伍专业化能力。各级司法机关聚焦环境资源新领域、新类型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疑难问题,充分利用环境司法研讨会和实践教学基地等平台,促进环境资源司法基础理论与司法实务产生“化学反应”,共同推进环境司法工作高质量发展。
多位法律、矿业专家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非法采矿行为作出专业准确的立法解释,在司法解释中列举什么情形属于非法采矿行为,什么情形不属于非法采矿行为。参照逃税罪的规定,量刑起点应当既满足数额要求又要满足比例要求。
专家们还建议,行政机关加强矿业专业化培训,聘请探矿、选矿、采矿、冶炼、评估、储量评审、测绘、矿法等方面的专家作为专家委员会成员,在认定非法采矿时对有争议的专业性问题由专家委员会进行论证。建议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对难以界定的专业性问题由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听取专家证人对鉴定结论提出的意见。建议各地遴选既懂矿又懂法的专家作为陪审员参与涉矿案件的审理,从矿业专业角度准确查明涉矿事实。
(文章来源:第一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