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王子扬)11月15日,有报道称,泰国华彬国际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泰国华彬”)与红牛维他命(泰国)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国红牛”)关于在中国注册的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牛合资公司”)控股股东及经营期限问题纠纷的判决书披露,最高人民法院(简称“最高法”)驳回泰国华彬请求变更股权的诉求。
相关信息显示,此次诉讼源自2017年3月,当时泰国华彬向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泰国华彬是泰国红牛持有的红牛合资公司66.5%股权的实际出资人,判令红牛合资公司将登记于泰国红牛名下的红牛合资公司66.5%股权变更登记至泰国华彬名下。根据最高法查明,泰国红牛由许氏家族持股51%,华彬集团创始人严彬的严氏家族持股49%,英特生物、泰国天丝均系许氏家族控制的企业。另据泰国华彬提供的文件,严彬系泰国华彬持股99.9%的控股股东、唯一董事。2018年9月27日,泰国华彬变更诉讼请求为,确认泰国华彬是泰国红牛持有的红牛合资公司88%股权的实际出资人,判令红牛合资公司将登记于泰国红牛名下的红牛合资公司88%股权变更登记至泰国华彬名下。
根据判决书显示,本案的焦点问题之一是相关当事人就案涉88%股权是否存在代持合意。泰国华彬主张,其最初拟作为与泰国红牛持股比例相同的名义股东,后因严彬与许书标之间基于相互制衡、实现双赢所作的商业安排达成《股权代持协议》,故泰国华彬仅作为投资人而未显名。《股权代持协议》系对已发生的股权代持等事实的确认。而泰国红牛辩称,泰国华彬提交的《股权代持协议》系伪造。退一步而言,即便《股权代持协议》真实,其也因未经代表泰国红牛的两位授权董事联合签署、未加盖泰国红牛合法公司印章,而对泰国红牛无任何约束力。
最高法认为,泰国华彬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不仅无法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代持合意,而且其诉讼行为前后不一并缺乏合理解释。在此情况下,应进一步结合案涉88%股权的出资情况、案涉股权实际行使股东权利和履行股东义务的主体等事实综合评判。泰国红牛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就《股权代持协议》予以鉴定,以确定该协议是否在2011年12月形成并签署。由于本院已对该证据的证明力及相关事实作出分析,故其鉴定申请对待证事实不再具有法律意义。本院对该鉴定申请不予准许。
最终判决显示,本案中并不存在泰国红牛为泰国华彬代持股权的情形。因此,就案涉股权,泰国华彬对泰国红牛并不存在债权请求权或其他权利。相应地,泰国红牛也不应存在诉讼时效之抗辩。判决书指出,泰国华彬、泰国红牛就案涉88%股权不存在代持合意,并无证据表明该股权系由泰国华彬出资形成或泰国华彬实际行使了股东权利。泰国华彬主张其系案涉红牛合资公司88%股权实际出资人并请求将该股权变更登记到泰国华彬名下,不应予以支持。
11月13日,许氏家族旗下的天丝集团发布内容显示,1956年“红牛”品牌和饮料的母公司天丝医药公司由泰籍华人许书标先生创立于泰国,天丝公司及许氏家族是“红牛”品牌及“红牛”系列注册商标的全球知识产权持有人。最高院认定红牛合资公司经营期限届满。公司经营期限届满后,不应再从事经营活动,也不应再获得和享有相应的经营利益。
11月14日晚间,严彬旗下华彬集团运营的中国红牛方面也发布声明。声明回顾了红牛饮料在中国的发展历程,称当初泰国天丝以放弃在中国的经营权换取两家公司投入生产批文、斗牛商标,终使红牛饮料得以在中国合法生产销售。中国红牛表示,相信司法终将尊重契约精神,保护契约利益,给中国红牛产业链上百万家企业和30年经营的400万渠道网络一个公平、公正的判决。
2016年至今,就红牛商标的归属与授权问题,华彬集团与天丝集团间进行了多轮诉讼交锋,至今还在持续。相关诉讼也已延伸到产品与市场层面,包括起诉经销商等,双方进行了高达60多起法律诉讼。2021年以来,浙江高院、吉林高院、黑龙江高院及全国多地法院都曾发布判决,双方诉讼互有输赢。“红牛之争”仍将持续。
(文章来源: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