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中社10月21日电根据江苏证监局在2024年10月21日发布的公告,张洋因在东方证券(600958)从业期间,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股票期权,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受到行政监管措施。
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张洋出具警示函,并将该行为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若对该监管措施不服,张洋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该监督管理措施将继续执行。
(文章来源:财中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