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8日,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观想科技”或“公司”)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以下简称“四川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四川证监局称,观想科技存在以下问题:内控制度执行不到位,信息披露不规范,募集资金使用不规范,制度执行不规范。当天,深交所就此下发了关于对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观想科技公告截图
公告称,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于近日收到四川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对魏强等相关责任人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59号)(以下简称“《决定书》”)。
《决定书》称,经查,观想科技存在以下问题:
1.内控制度执行不到位
一是存在多笔采购付款支出与合同约定付款时间、比例不一致,与公司《采购管理制度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不符;二是多份验收单据签字要素缺失,部分项目仅以收货单而非项目验收报告作为验收依据,与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相关规定不符。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第五条、第三十六条相关规定。
2.信息披露不规范
公司2021年至2023年第三季度部分业务存在收入确认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规定的情形。公司于2024年4月24日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对前述收入数据错误予以更正。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82号)第三条规定。
3.募集资金使用不规范
一是公司在募集资金使用过程中,未列明募集资金采购计划、资金规模,以实际发生采购确认为募投项目所需,募集资金管理内控执行不到位。二是2023年1-4月,公司使用募集资金采购募投项目研发所需产品与公司其他产品形成整体解决方案,按照《商品销售合同》进行了商业交付,2023年9月15日公司向募集资金专户转回相应募集资金,对该行为进行纠正。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第四条、第六条规定。
4.制度执行不规范
2024年7月26日,公司披露《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23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披露公司于2024年4月23日召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但因通知不到位,审计委员会个别委员(独立董事)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未签署相关文件。上述情形与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相关规定不符,违反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魏强作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实际控制人,王礼节作为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兼董事,易明权作为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易津禾作为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上述情形负有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相关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对观想科技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对魏强、王礼节、易明权、易津禾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当天,深交所就此下发了关于对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深交所要求观想科技及相关当事人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深交所公告截图
(文章来源:读创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