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征求意见:期限原则上最长不超过5年
10月12日晚间,国家数据局发布《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显示,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协议内容应包括运营期限,原则上最长不超过5年。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发布《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这是中央层面首次对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进行系统部署。10月10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家数据局局长刘烈宏介绍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有关情况。
当时,刘烈宏介绍,已经起草完成《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两个配套政策一周内将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10月12日晚间,《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显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可将依法持有的公共数据资源,在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个人信息权益的前提下,纳入授权运营范围。
其中提到,运营机构应依法依规在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授权范围内已交付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再开发。鼓励其他经营主体对运营机构交付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再开发,融合多源数据,提升数据产品和服务价值,繁荣数据产业发展生态。
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协议内容应包括:运营期限,原则上最长不超过5年;运营机构授权范围内经营成本和收入等核算要求、收益分配机制;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要求和风险监测、应急处置措施;争议解决方式等。
此外,《征求意见稿》提到,供水、供气、供热、供电、公共交通等公用企业持有的公共数据资源的开发利用,可参考本规范有关程序要求授权使用,维护公共利益和企业合法数据权益,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
(文章来源: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