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严禁各银团成员越过代理行直接进行贷款发放、回收
2024年10月12日 19:54
来源: 经济参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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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10月12日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获悉,为进一步优化完善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和监管,推动银团贷款业务规范健康发展,金融监管总局对《银团贷款业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正式发布。《办法》明确,银团贷款应由代理行统一进行贷款归集、发放和回收,严禁各银团成员越过代理行直接进行贷款发放、回收。

  《办法》共分为七章六十一条,包括总则、银团成员、银团贷款的发起和筹组、银团贷款合同、银团贷款管理、银团贷款转让交易和附则等部分。《办法》重点修订的内容包括:一是明确监管导向,要求银行开展银团贷款业务要更好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同时有效防范化解风险。二是丰富银团筹组模式、优化分销比例和二级市场转让规则,提升开展银团贷款业务的便利性。三是规范银团收费的原则和方式,进一步完善银团定价机制。四是对银团贷款管理提出了更为系统化的要求。此外,本次修订将“指引”修改为“办法”,并增加了监督管理等相关内容。

  《办法》对银行开展银团贷款业务的要求进行了优化。从筹组模式看,《指引》规定银团贷款应当基于相同条件,《办法》则纳入分组银团模式,改变了当前银团模式较为单一的现状,提升银行开展银团贷款业务的积极性。银行可以通过期限、利率等贷款条件分组,在同一银团贷款合同中向客户提供不同条件的贷款。分组银团贷款一般不超过三个组别,各组别原则上需要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参加,仅有一家银行的组别不得超过一个,且应当设置统一的代理行。

  从分销比例看,《办法》按照兼顾效率和风险分散的原则,将单家银行担任牵头行时承贷份额和分销份额的原则下限分别由20%、50%调整为15%、30%;增加了对设置副牵头行、联合牵头行时的承贷份额要求,规定每家牵头行承贷份额原则上不得少于银团融资金额的10%,每家银行的承贷份额原则上不得高于70%。

  从二级市场转让看,《办法》允许银行将银团贷款的余额或承贷额部分转让,但只能以未偿还的本金和利息整体按比例拆分形式进行。这能够进一步活跃银团贷款二级市场,释放沉淀的信贷资源。银行应根据相关监管规定,在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可的信贷资产登记流转平台进行事前集中登记,并开展转让交易。

  针对目前牵头行和代理行设置混乱、多头管理等乱象,《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牵头行和代理行职责。规定牵头行和代理行应当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和专业人员,对较为复杂的银团贷款,可以设置副牵头行、联合牵头行,也可以针对不同事务设置相应的代理行,但同一事务只能设置一家代理行。各牵头行和代理行应该根据《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共同履行牵头行或代理行职责。同时明确,银团贷款应由代理行统一进行贷款归集、发放和回收,严禁各银团成员越过代理行直接进行贷款发放、回收。

  2011年原银监会发布《指引》以来,银团贷款业务稳步发展,成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支持大型客户和项目融资的重要方式。但随着市场环境变化,《指引》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银团贷款业务的发展需要。金融监管总局充分考虑银团市场的实际状况,对《指引》进行了有针对性的修订,起草形成《办法》。

  “2024年3月22日至4月20日,《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金融机构、行业自律组织、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给予了广泛关注。我们对反馈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充分吸收科学合理建议。”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答记者问时透露,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办法》主要在以下几方面进行了完善:一是优化分组银团的定义和分组标准,有利于银行的对照实施和银团成团。二是完善分销比例的相关规定,增加了对设置联合牵头行、副牵头行时的分销比例限制,更好推动同业合作和分散风险。三是进一步明确银团收费的相关要求,授权通过行业自律组织进一步规范银团贷款收费行为。四是对银团贷款转让中的优先受让权、受让方范围等内容进行了修订,更好满足二级市场转让的实际需求。

  在业内专家看来,发布实施《办法》是完善银行贷款业务管理的重要举措,体现了问题导向、守正创新、统筹兼顾的原则,能够有效推动银行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高质量金融供给的同时,强化同业合作、有效防范化解信用风险。记者获悉,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加强督促指导,做好《办法》实施工作,推动银团贷款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文章来源:经济参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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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严禁各银团成员越过代理行直接进行贷款发放、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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