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港证券因未有效监督募集资金使用受到警示函处罚
财中社10月10日电根据宁波证监局2024年10月10日(发文日期)发布的公告,申港证券因在担任“21象经02”债券的受托管理人期间,未能有效监督发行人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导致部分募集资金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受到监管措施。
该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80号)第六条的相关规定。基于此,宁波证监局决定对申港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此记录在证券期货市场的诚信档案中。公司如对该决定不服,可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但监督管理措施在此期间仍将继续执行。
(文章来源:财中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