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贸易正成为国际贸易的新引擎,如何规范数字贸易也跻身国际经贸规则的新议题。当前国际环境下,我国该如何推进这一领域的制度型开放?
9月27日,第三届全球数字贸易博览会数字技术贸易产业对接会在杭州举办。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副理事长、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原副主任王一鸣表示,目前,国际上对数字贸易的具体定义并未达成统一共识,在多边谈判面临困难的情况下,立场相近的经济体往往通过双边或者区域协定来推动构建数字贸易规则。
中国工信部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总工程师敖立认为,数字贸易的国际规则体系正在发生深刻变化,规则数量大幅提升,数字主权的概念被着重强调。正在兴起的人工智能(AI)技术也会影响新规则的制定和传统规则的调整。
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研究员张燕生则表示,我国跨境电商企业面临全新的国际环境、政策环境、规制环境。他建议,我国数字贸易企业绝不能“单打独斗”,一方面应借助世界贸易组织(WTO)等多边经贸规则,用多边主义和保护主义作斗争;另一方面,借助我国中央及地方政府、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头部企业的协同力量共同应对。
新环境下的国际规则体系
当前,数字贸易增长强劲。根据世贸组织(WTO)数据,2019~2023年,全球可数字化交付服务贸易出口年均增速达到10.8%,高于同期服务出口增速4.9个百分点。2023年全球可数字化交付服务出口额为4.25万亿美元,规模创历史新高,同比增长9%,在全球服务出口中的占比达到54.3%。
在此背景下,敖立表示,原有的全球贸易规则体系面临着数字化转型的挑战。例如,传统贸易规则强调针对货物和服务的准入,而数字贸易规则针对的是数字市场的开放,传统贸易的关税议题也扩大到现在讨论的数字税收问题。同时,贸易方式数字化也催生了一系列内生性新生经贸规则,包括数字技术创新、应用、互认规则,数据流动、共享、隐私保护规则,以及平台责任等新的规制议题。
从全球数字贸易规则的发展态势来看,根据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的报告,2012年以来,超过90%的服务贸易协定中包含数字贸易条款或专章。截至2022年底,共124个国际经贸协定中包含数字相关规则,覆盖全球超过110个国家和地区。
从双边层面看,王一鸣介绍,《美日数字贸易协定》和《英国—新加坡数字经济协定》是典型代表。诸边层面,《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设立了较高标准,中国也正在申请加入。多边层面,WTO框架下的数字订购贸易(即跨境电商)逐步形成共识,而数字交付贸易的新规则也在双边和多边协定中构建。
从内容来看,电子商务领域的进展快于数字交付贸易。王一鸣称,在WTO框架下,76个WTO成员于2019年1月启动与贸易有关的电子商务议题谈判,到2023年底就电子签名与认证、在线消费者保护、无纸贸易、电子交易框架、电子合同等13个议题基本达成共识。目前,谈判参加方已扩大至91个成员。
王一鸣称,数字交付贸易牵涉数据主权、跨境数据流动和本地化存储的争议。我国倾向于强调数据的本地化存储,但一些经济体明确反对。此外,关于个人隐私保护和知识产权保护也存在较大分歧,因此数字交付贸易的进展较为缓慢。
敖立也认为,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地缘政治的变化,贸易从以效率为先转向效率与安全平衡并重的方向,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强调“数字主权”的概念。同时,全球数字贸易的监管环境也日趋严格,限制指数不断上升,但各国的数字政策差异需要统一的国际规则来协调。虽然数字贸易便利化和消费者信任的规则共识较多,但在数字产品的准入、企业信任以及数字治理规则等方面,各国的分歧仍然非常大。
“发达国家目前在积极引入数字技术规则、增强合作与创新。许多发达国家通过双边或多边机制,制定了新兴的数字技术政策,重点强调互操作性。这些政策涵盖了创新发展、政策协调、监管合作、标准互认以及供应链韧性等方面。”敖立称,未来AI对新规则的制定以及传统规则的调整也将带来深远影响。
如何推动制度型开放
据商务部数据,今年上半年,跨境电商占货物进出口的5.7%,贸易的数字化水平也在不断提升。双向投资方面,高技术产业实际使用外资占全国实际使用外资比重超过了35%,数字经济领域对外直接投资增长30%。在对外开放方面,我国积极推进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和DEPA的进程,发布了《数字经济和绿色发展国际经贸合作框架倡议》,“丝路电商”伙伴国也增加到33个,数字领域的开放合作在不断扩大。
王一鸣表示,面对全球数字贸易规则加快构建的新形势,必须坚持高水平开放,提升开放能力,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的规则,推动数字贸易的业态创新、模式创新和制度创新,增强数字贸易竞争新优势。
敖立建议,一是要提升数字服务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包括提前布局关键基础数字技术和数字服务产业,推动传统服务产业、服务贸易数字化转型,完善数字服务出口配套支持体系。二是加快推动数字市场制度建设,比如加快建立数据基础制度和标准规范。三是有序推动数字领域制度型开放,包括逐步提升数字服务领域外资准入的水平,推动电信市场有序开放等。四是主动对接高水平自贸协定数字贸易规则,建立适合中国国情且符合开放环境要求的数字监管治理体系,积极参与多边、诸边、区域和双边数字经贸规则谈判和合作框架制定。
张燕生表示,当前我国推进制度型开放的过程中,重要的是与贸易伙伴建立战略互信,“使世界的朋友们更容易来到中国,中国更容易进入世界去眼见为实、化敌为友、合作共赢。从这个角度来讲,制度型开放不仅仅是改革和开放,更重要的是做我们的贸易伙伴的工作,以心交心。”
王一鸣也认为,我国应持续扩大数字贸易合作“朋友圈”。在当前复杂严峻的外部环境下,我国需要拓展数字贸易的合作伙伴,使数字贸易获得良好发展环境。例如,在WTO框架下,数字订购贸易逐步达成共识,这对跨境电商的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同时,我们应积极参与多边规则的制定,比如在《区域全面伙伴关系协定》(RCEP)中探讨能否升级电子商务规则,将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等WTO框架下正在谈判的规则融入其中,提升规则水平。”
(文章来源:第一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