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女士为尽快“脱单”、找到意中人,准备通过婚介所相亲。为此,她精心挑选了几家婚介所对比,最后选定了某婚介所并交纳服务费及登记费5500元,双方签订了一份《婚姻介绍服务合同》。合同中写明:婚介所每月为张女士推荐至少1到2位单身男士,直至张女士满意为止;如因张女士个人原因提出终止服务,则已支付的服务费不予退还。
然而,张女士连续见了4位男士,也没有男士愿意和她交换联系方式。张女士遂将婚介所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退费。 相亲4次均没交换联系方式
自2023年3月起,根据张女士填写的对象筛选标准,婚介所通过微信向张女士推荐单身男士。起初,张女士满怀期待地查看每一位男士的资料,心中充满了对未知相遇的憧憬。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张女士发现,虽然推荐频繁,但真正能让她心动的却寥寥无几。一个多月后,张女士认为婚介所的服务消极懈怠,要求婚介所退款,但婚介所拒绝了张女士的退费要求,继续为张女士推荐单身男士。
截至2023年11月,婚介所一共为张女士推荐了11位单身男士,但张女士仅与其中4位进行了面对面的交流。遗憾的是,这些短暂的见面并未能擦出爱情的火花,双方均未有进一步的接触和发展。更让张女士感到失望的是,她发现这些男士在见面后并不愿意与她互换联系方式,似乎缺乏进一步交往的意愿,而婚介所在后续的跟进反馈上也显得不够及时和积极。
不满婚介服务要求解除合同
面对这一系列不尽如人意的经历,张女士最终决定将某婚介所告上法庭。
张女士认为,婚介所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满意的服务,推荐的男士缺乏交友诚意,且婚介所在服务过程中存在明显的疏忽和懈怠,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主张解除合同并全额返还已支付的服务费。
而婚介所则坚称,他们始终遵循合同约定,为张女士推荐符合标准的交友对象,并强调,婚介服务只能提供相识的机会,无法保证每一次介绍都能成功发展为恋爱关系或婚姻关系;而且合同约定张女士因个人原因解约是不退款的,不同意解约和退款。
法院:婚介服务合同不宜强制履约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婚姻介绍服务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但婚介服务具有较强的人身专属性,即合同的持续履行有赖于合同双方相互配合与互相信赖,不适合强制履约。现张女士对婚介所丧失信任,不愿继续接受婚介所的服务,双方合同目的便无法实现,《婚介服务合同》事实上已无法继续履行,因此张女士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法院可予以支持。
关于退款金额,鉴于婚介所已经为张女士提供了部分婚介服务,张女士无权要求退还全部服务费,但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对收费标准缺乏明确约定,综合考虑婚介服务合同的履行情况、婚介所为履行合同的付出等情况,人民法院酌情确认婚介所应退还张女士部分服务费及登记费。
静安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梅益婷表示,当前,越来越多年轻人因生活节奏快、工作压力大及社交圈相对窄而选择通过婚介所相亲结识异性,希望快速找到合适伴侣。
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尽量选择信誉好、口碑佳的大型婚介机构,在签订服务合同时应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退费制度,避免模糊约定引发纠纷。另一方面,婚介所等服务机构也应规范服务流程,提升服务质量,避免“包成功”“包满意”等过度宣传和承诺,促进婚介服务行业健康发展。
(文章来源:周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