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丰富金融领域“上海价格”指标体系 推动更多期货和期权品种上市、对外开放
2024年08月23日 14:21
来源: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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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23日,上海人大发布新修订的《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全文,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多处提到期货和衍生品市场发展:

  第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要求,配合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深化货币、外汇、债券、股票、期货和衍生品、保险、黄金、票据、信托、股权等金融市场改革,推动金融市场有序联动,强化金融市场间的监管协同,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拓展投融资和风险管理功能,提高金融市场国际化水平,丰富金融领域“上海价格”“上海指数”指标体系,培育人民币资产定价基准。

  第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配合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加强金融机构体系建设,支持银行证券保险、信托、期货、基金等各类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的发展,鼓励境内外金融机构在本市设立功能性总部、分支机构、专业子公司和专营机构,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和行业影响力的金融机构。

  第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配合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支持金融机构、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等完善信贷、股票、债券、信托、保险等基础性金融产品,发展期货和衍生品,丰富风险管理工具,构建种类齐全、丰富多元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体系。

  本市支持金融机构、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等加强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的应用,完善风险控制体系,扩大金融产品和服务供给。

  第二十条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配合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开展债券业务创新,建立央地债券监管协调和违约风险防范化解机制。

  本市支持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基础设施在中央金融管理部门的指导下互联互通和统一对外开放,探索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参与银行间利率衍生品市场、国债期现货市场等,为人民币债券作为合格担保品参与全球交易提供便利,提高债券市场国际化水平。

  第二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应当配合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和国家发展改革、商务、财政、税务、自然资源、海关等部门完善期货和衍生品产品序列,推动更多期货和期权品种上市、对外开放,发挥发现价格、管理风险、配置资源的功能。

  本市支持建设全国性大宗商品流通领域基础性平台,提供大宗商品仓单的集中登记、查询等服务;支持重要大宗商品基准价格在境内外市场应用。

  第四十四条市地方金融部门会同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市有关部门完善贸易金融服务体系、航运金融服务体系。加强对国际贸易新业态的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等丰富贸易金融产品和服务,促进上海国际贸易中心能级提升。支持金融机构提高航运保险承保能力和全球服务水平,鼓励行业组织等制定适用于新能源等领域的航运保险合同示范文本,发展航运衍生品市场,推进航运贸易数字化基础设施平台建设,促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能级提升。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责任编辑:33
原标题:上海:丰富金融领域“上海价格”指标体系 推动更多期货和期权品种上市、对外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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