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关于对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光电气”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深交所公告截图
深交所称,经查明智光电气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4年4月30日,公司披露的《2023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1.57亿元。公司2023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与上一年度相比下降50%以上,未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直至2024年4月22日才披露《2023年度业绩预告》。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一款、第5.1.1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公司董事长兼总裁李永喜、财务总监吴文忠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2.1.2条第一款、第4.3.1条第一款、第4.3.5条和第5.1.9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董事会秘书熊坦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2.1.2条第一款、第4.3.1条第一款、第4.3.5条第三款、第4.4.2条第一项和第5.1.9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3.2.3条的规定,经深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深交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李永喜、财务总监吴文忠、董事会秘书熊坦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深交所给予的处分,深交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文章来源:读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