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晚间,ST永悦公告称,公司当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多项违法事实,证监会对公司及实控人陈翔等人给予警告,并对公司、陈翔分别处以1300万元、1050万元的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鉴于陈翔主导、策划、指挥、实施了公司全部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并且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决定对其采取5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ST永悦一度被认为是无人机领域的大牛股,曾在3月份连获多个涨停,但此前公告拟出售5000台无人机被质疑存在信息披露问题。随后,ST永悦及陈翔相继被中国证监会立案,原因均是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重大合同临时公告误导性陈述
2023年8月27日,ST永悦全资子公司盐城永悦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悦智能)和平舆县畅达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舆畅达)签订《销售合同》,约定平舆畅达向永悦智能购买5000台无人机,合同金额为3亿元。
2023年8月28日、9月5日,ST永悦针对上述事项相继发布了《关于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关于媒体报道的澄清公告》,披露了《销售合同》的主要内容,以及无人机用途为农业植保无人机,提示后续可能存在解约风险。
上述事项属于应临时公告的重大事件,但ST永悦在上述公告中未披露《补充协议》签署,以及《销售合同》未生效的事实。
2023年9月18日,ST永悦发布《关于重大合同解除的公告》,首次披露了永悦智能与平舆畅达签订《销售合同》和《补充协议》,并且《补充协议》另行约定了《销售合同》的生效条件。
据悉,永悦智能与平舆畅达的合作,涉及地方政府招商引资。无人机销售合同是双方推进后续融资、产业落地等事项签署的基础合同。该合同的生效,严格取决于《补充协议》约定条件的成就。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ST永悦在披露《销售合同》时未披露《补充协议》,导致投资者未能及时获知《销售合同》未生效,以及将来是否生效具有重大不确定性的情况。
《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ST永悦的上述信息披露行为,未能依法准确说明重大事件的起因、目前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且未能及时通过澄清公告消除影响,具有重大误导性。
信披不及时、重大遗漏
ST永悦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问题,还包括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等。
在信息披露不及时方面,2022年3月至2023年3月,ST永悦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控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非经营性资金达6630.70万元。
其中,2022年3月18日,ST永悦发生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金额达1800万元,占其2021年年报经审计净资产的3.36%,达到临时报告披露标准。ST永悦未及时披露该事项,对后续发生的资金占用也未及时披露。
在信息披露重大遗漏方面,2022年3月至2023年3月,ST永悦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累计发生额,分别占其2022年半年报、2022年年报、2023年半年报经审计净资产的4.88%、5.20%、8.17%,并构成关联方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
《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ST永悦未按相关信息披露规定,在2022年半年报、2022年年报和2023年半年报中披露,构成重大遗漏。
ST永悦时任董事长陈翔,时任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朱水宝,总经理徐伟达,是上述两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但均未能勤勉尽责,并且陈翔组织实施了对ST永悦的资金占用,导致ST永悦出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文章来源:中国基金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