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互联网财险,金融监管总局发文!
2024年08月09日 19:51
来源: 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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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8月9日消息,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通知》重点解决什么是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哪些机构可以做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哪些险种可以拓展经营区域,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的监管要求等问题。

  开展互联网财险业务需满足条件

  根据《通知》,互联网保险公司之外的财产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最近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

  (二)最近连续四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为B类及以上;

  (三)金融监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互联网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应符合《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有关条件,且上季度末偿付能力、风险综合评级满足前款要求的指标。

  《通知》提出,保险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相关中介业务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为全国性机构;

  (二)具有三年以上财产保险业务经营经验;

  (三)销售管理、保单管理、客户服务等信息系统完备,业务流程管理满足业务需要,机构自身符合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可回溯管理的相关要求;

  (四)金融监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创新与风险管理研究中心副主任龙格表示,《通知》对经营互联网财险业务的保险机构资质进行明确,大部分公司能够满足开展互联网财险业务的条件。

  明确经营区域

  在经营区域上,根据《通知》,符合条件的财产保险公司,原则上可将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的经营区域拓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并及时向拓展地的派出机构报告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拓展情况。

  《通知》提出,财产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经营的短期健康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应符合《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机构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要求。

  龙格认为,《通知》明确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财险业务的经营区域和合规要求,其中对财险公司通过互联网经营的短期健康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的相关规定或会对一些保险机构产生影响,部分保险机构过往在短期健康险上的创新较多,或存在不合规行为。

  《通知》同时提出,严控财产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方式将机动车辆保险经营区域拓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具备较强的风险管理、内控管理和综合服务能力,匹配相应地区市场环境、市场容量、商业需求、竞争程度等,满足相应区域监管要求的,可经金融监管总局审慎评估后实施。

  财产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船舶保险、特殊风险保险等险种,原则上不得通过互联网方式拓展经营区域。

  同时,严禁财产保险公司将线下业务通过互联网方式拓展经营区域,规避属地监管。

  给予过渡期安排

 

  《通知》提出,财产保险公司不满足规定的经营条件的,应立即停止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新业务。财产保险公司整改后满足要求的,可恢复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新业务。

  《通知》提出,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违反通知相关规定的,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依照法律法规提出整改要求,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或者进行行政处罚。

  《通知》对于已经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的财产保险公司给予过渡期。财产保险公司应在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推进整改,于2024年12月31日前全面符合通知各项要求。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 责任编辑:10
原标题:事关互联网财险,金融监管总局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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