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门:集中用餐单位对本单位食品安全负总责
学校(含幼儿园、中小学校、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等各级各类学校)、养老机构、医疗机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集中用餐单位,人员集中、用餐量大,食品安全问题社会关注度高。记者从市场监管总局获悉,为提高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水平,加强对食堂承包经营行为的管理,降低风险隐患,市场监管总局、教育部、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管局等五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强化集中用餐单位食堂承包经营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集中用餐单位对本单位食品安全负总责,承包经营企业对其承包经营食堂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主动接受集中用餐单位的管理。
《通知》强调,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对主管领域的食品安全工作承担管理责任;地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集中用餐单位及其食堂承包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及时消除风险隐患。
《通知》提出,集中用餐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要建立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和突发事故(件)报告制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定期开展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培训。行业管理部门要督促集中用餐单位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市场监管部门要指导集中用餐单位和承包经营企业开展应急演练,提升应急处突水平。
此外,《通知》提到,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对集中用餐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督促限时整改,并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
(文章来源:南方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