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年底前主城区及开发区公积金单笔贷款最高限额提至100万元
2024年07月26日 12:09
来源: 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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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微信公众号“长春公积金”消息,7月25日,吉林省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调整长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

  通知结合了“本地房、全国贷”贷款认定方式和现行政策,对“首套房”贷款政策的认定执行标准进行调整;降低了“二套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优化贷款次数计算方式;针对高校、职业院校及技工院校毕业生职工群体制定了相应的贷款优惠政策;阶段性提高长春市部分城区开发区的单笔贷款最高限额。

  首次使用公积金或首套住房,均按“首套房”政策申请贷款

  文件提出,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在拟购房所在地无住房的以及办理商转公贷款用于抵押的房屋为在当地唯一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贷款额度不超过抵押物价值的80%;在拟购房所在地有住房的以及办理商转公贷款用于抵押的房屋不是在当地唯一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5%、贷款额度不超过抵押物价值的75%。

  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在拟购房所在地无住房的以及办理商转公贷款用于抵押的房屋为在当地唯一住房的,贷款利率按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且生育抚养二孩及以上的多子女家庭,在拟购房所在地无住房的以及办理商转公贷款用于抵押的房屋为在当地唯一住房的,单笔贷款最高额度可上浮40%。

  长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解释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如满足“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或“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任一条件,即可按“首套房”政策申请贷款,包括: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贷款利率按首套利率执行,以及多子女家庭的单笔贷款最高限额可上浮40%政策。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如不符合“首套房”认定条件,贷款首付款比例由原来的不低于30%调整为不低于25%。

  阶段性提高部分城区开发区的单笔贷款最高限额

  同时,借款人及配偶如在婚前分别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双方以家庭为单位可再申请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长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称,按照住建部规定,职工最多可使用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原政策规定借款人及配偶如在婚前分别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婚后即不能再次使用。此次调整后,借款人及配偶在结清双方婚前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后,以家庭为单位可再申请一次。

  文件要求,在省内建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高校、职业院校及技工院校毕业生,毕业后两年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金额如不超过单人单笔贷款最高限额(不含政策性上浮额度),可不受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限制。长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表示,此政策是按照《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对高校和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毕业后两年内,在我省建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的,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适当上浮贷款额度,放宽余额比例限制等”要求,对应制定了相关院校毕业生可不计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关联倍数申请贷款的优惠政策。

  阶段性提高长春市主城区及开发区(不含双阳区、九台区)单笔贷款最高限额。本通知公布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购房所在地在长春市主城区及开发区(不含双阳区、九台区),有共同借款人的单笔贷款最高额度由原来的9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无共同借款人的单笔贷款最高额度由原来的60万元提高至80万元。

(文章来源:澎湃新闻)

文章来源:澎湃新闻 责任编辑:6
原标题:长春:年底前主城区及开发区公积金单笔贷款最高限额提至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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