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期兼职打工受伤谁担责?法院提醒:学生暑期实习时权益受损可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2024年07月13日 04:01
来源: 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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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减轻家庭负担,抑或为提升自己的社会实践能力,有的学生会选择利用暑假时间打工。倘若在工作过程中不幸发生意外受伤,该找谁赔偿呢?17岁的广东学生小王到一家公司做暑期工,本想赚点生活费,但操作设备时不幸受伤。近日,本案经广东法院审理后,认定公司未向小王提供岗前培训或安全保障,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判决向小王赔偿41万余元。

  法院提醒,用工单位聘用暑期工时,要做好入职前安全生产培训,可以给暑期工购买商业性短期意外险。学生暑期实习时要选择正规安全的用工场所,与用人单位尽量以书面形式约定工作岗位、期限、地点、报酬等涉及切身利益的内容,同时保留工作牌、实习笔记、工资条、考勤记录等相关材料。当自身权益受到损害时,学生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通过调解、诉讼等方式维护合法权益。

  学生暑期兼职操作设备不幸受伤,造成七级伤残

  17岁的小王是某技师学院的学生,暑假期间通过赵某的介绍到雅某公司工作。上班第五天,小王在公司车间操作机器时不幸受伤,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手掌毁损性断伤。

  出院后,小王与雅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由雅某公司向小王赔偿12000元以了结此事。然而,这场事故不仅给小王留下较大的身体和心理创伤,之后他还要定期前往医院进行复查,12000元的赔偿款远不足以支付后续医疗费。

  在家人的帮助下,小王将雅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雅某公司应诉后追加介绍人赵某为被告。

  起诉后,小王对受伤手掌申请司法鉴定,被评定为七级伤残。

  庭审中,被告雅某公司、赵某对赔偿责任主体有较大分歧。雅某公司认为,赵某将小王派遣至公司,小王与赵某建立劳务关系。小王出事后,公司已及时支付医疗费和赔偿款,故无需再承担赔偿责任。赵某认为,他只是介绍小王到雅某公司工作,并没有收取雅某公司及小王任何费用,他与小王不存在劳务关系,也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公司未提供岗前培训和安全保障,应承担全责

  东莞第三法院经审理认为,事发时小王接受雅某公司工作安排,在公司工作场所操作机器设备时受伤,而雅某公司事前未提供岗前培训或安全保障,应对小王的损伤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虽然雅某公司和小王在事后签订协议书,但当时小王未申请司法鉴定确定伤残等级,未知悉自己依法应得的伤残赔偿金,而且双方协商的赔偿数额远少于小王应得的赔偿金额,协商结果显失公平。

  此外,当事各方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小王是由赵某派遣至雅某公司工作,故无法认定小王与赵某存在劳务关系,赵某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为此,法院依法判决雅某公司向小王支付伤残赔偿金等费用共计41万余元。

  雅某公司不服上诉,东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提醒

  暑期兼职学生与用工单位成立劳务关系

  经办法官指出,学生做暑期工属于参加短期劳动或不定期劳务,用工单位与学生已建立劳务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受民法典的保护。

  根据民法典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未成年人小王作为提供劳务的一方受伤,用人单位雅某公司未能提供足够的安全保障,对事故发生存在全部过错,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文章来源:广州日报)

文章来源:广州日报 责任编辑:system
原标题:暑期兼职打工受伤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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