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指数行为管理办法》公布 8月11日起施行
7月11日,国家发改委公布《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指数行为管理办法》,自2024年8月11日起施行。
《办法》所称重要商品和服务,是指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商品和服务。所称价格指数,包括某种(类)商品或服务在两个不同时期价格变动的相对数,以及某种(类)商品或服务在某一特定时期内的绝对价格水平。
《办法》提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可以编制发布价格指数。
冠以“中国”“全国”等字样的价格指数,应当在价格指数编制方案中充分证明,信息采集点覆盖的相应商品或服务市场交易规模在全国市场中的占比,以及该覆盖面能够准确有效地反映全国市场价格情况。
冠以区域性名称的,应当在价格指数编制方案中充分证明,信息采集点覆盖的相应商品或服务市场交易规模在该区域市场中的占比,以及该覆盖面能够准确有效地反映该区域市场价格情况。
(文章来源:大河财立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