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频发盗窃 支持减物业费
2024年07月11日 03:58
来源: 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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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公司是否有权对业主大会决议提起诉讼?二手房买卖中物业费如何负担?1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司法保障和谐社区建设规范物业服务典型案例,包括“酬金制”物业费计算、物业公司的聘请与解聘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领域的前沿、热点问题。

  近年来,广东法院坚持多元化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今年前六个月,全省法院新收一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2.02万件,同比下降14.83%;调解撤诉1.08万件,调解撤诉率同比提升2.81个百分点;成功诉前调解纠纷2.46万件,实现了审理一案、化解一片的良好效果。

  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章程通讯员曾洁赟、刘凯欣

  服务存严重瑕疵,业主要求减免费用,支持!

  某物业公司为温某居住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温某称某物业公司安全保卫工作存在漏洞导致其家中财产被盗,其至今未收到刑事案件退赔款项,故而拒交物业服务费。某物业公司遂起诉,要求温某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标准支付欠付的物业费。经查明,案涉小区存在盗窃频繁发生的情形,仅罪犯简某、李某就于一个月内在案涉小区连续作案三起。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认为,从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来看,小区存在盗窃频繁发生的情形,某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管理未达到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小区安全保卫工作存在严重瑕疵,影响居民人身、财产安全,某物业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某物业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了温某被盗窃而产生财产损失的后果,一审酌定将温某应支付的物业管理费予以下调。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院指出,物业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通过建立完善的门禁制度、安排保安巡逻、安装监控设施等方式,充分履行安全保卫义务,维护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对于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造成小区业主重大财产损失,构成物业服务严重瑕疵的,人民法院应当酌情支持业主关于减免物业费的请求。

  某物业公司起诉业主大会决议无效,驳回!

  某小区业主大会作出聘请新物业公司的决议后,该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与新物业公司另行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公司主张业主大会作出上述决议不符合当时施行的关于面积和人数比例的规定,起诉请求确认上述决议无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相关法规之所以均规定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共同决定并规范程序,是因为各业主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在业主大会这一组织中享有成员权。对于涉及成员共同利益的事项,需要也应当由该组织的成员共同决定,以保障该组织内部成员的合法权益尤其是程序权益不受侵害,并确保该组织对外作出的意思表示不是越权行为。物业公司不是业主,不是上述民主议定程序规定的保护对象。同时,业主大会作出决议仅是在业主内部形成“意思”,尚未对外作出“表示”。物业公司不受业主大会决议的约束,亦不可能受其侵害或者影响而与之产生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此,物业公司与业主大会作出的决议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其起诉应予裁定驳回。

  房屋不符交付条件仍计收物业费,不可!

  2019年6月30日,某开发商与刘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刘某购买某开发商的预售房屋,案涉房屋的交付条件为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及测绘报告。商品房建成后,某开发商发出房屋交付通知,但刘某未实际收楼亦未支付物业费。某物业公司起诉刘某,要求刘某支付欠付的物业服务费2479.2元及逾期违约金527.74元。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认为,案涉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交付条件为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及测绘报告。本案无证据证明案涉房屋已符合交付条件,某物业公司提供的房屋交付通知不足以证明房屋已实际交付,某物业公司亦无法举证证明刘某以业主身份实际接受了其提供的物业服务,或其与刘某之间存在其他直接利害关系,某物业公司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遂驳回原告起诉。

  法院指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尚未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物业买受人应自物业交付之日起支付物业费。

(文章来源:广州日报)

文章来源:广州日报 责任编辑:system
原标题:小区频发盗窃 支持减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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