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姻家庭关系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制度,民法典对“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更是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近日,越秀区登峰街恒福社区法律顾问接到刘女士关于离婚财产分配的咨询,想了解如果与丈夫离婚、房产如何分配的问题。
刘女士称,其与丈夫结婚生活3年,暂未生育。结婚前2年,感情一直很稳定,夫妻相处和睦。后因丈夫事业不顺,遭遇裁员,且由于市场行情不佳,一直未找到满意的工作,在家待业期间,经常乱发脾气,且近期她还发现其丈夫有嫖娼现象。刘女士表示想与丈夫离婚,但其现在所居住的房屋为婚前丈夫父母所购买,想咨询律师,如果其与丈夫离婚,房产会如何分配。
针对刘女士的疑问,顾问律师询问其房产具体情况,得知该房产为结婚前刘女士丈夫的父母为双方全额出资购买,并登记在丈夫名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此情形属于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故属于刘女士丈夫的个人财产。
律师表示,如果婚前父母为子女购置房产的,需要格外注意出资金额及登记簿记载人员,对房产分配结果至关重要。结婚前,一方父母(全额)出资,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会将房屋认定为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一方父母支付房屋首付款,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结婚后由夫妻二人共同还贷,则离婚时一般会将房子判归登记方所有,由其继续支付剩余贷款。对于婚内共同还贷部分(包括本金和利息)及其产生的增值,则由得到房子的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房屋登记在另一方子女名下,一般情况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不是登记方的个人财产,非登记方有权要求分割房屋。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登记方或者双方之间有其他相反约定的除外。房屋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应认定为双方的共同财产。如果双方约定共有方式是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并进一步约定各自份额,则按约定享有产权。如果双方对共有方式没有进行约定,则视为等份共有。
微社区e家通记者郭仲然通讯员李乐诗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文章来源:信息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