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买卖股票且未及时披露 滨海能源股东再次被深交所公开谴责
2024年06月15日 16:32
来源: 读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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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交所官网6月15日信息显示,因违规买卖股票且未及时披露,滨海能源(000695)股东王建林被深交所公开谴责。

  根据中国证监会天津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号)查明的事实,王建林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王建林控制使用其本人、彭某忠、彭某婷、彭某翔、胡某芝、方某芳、蔡某芬、阮某虹等8人名下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交易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海能源)股票,账户组于2022年12月9日合计持有滨海能源股票比例首次达到滨海能源总股本的5%,为5.2%,此后继续交易,于2023年3月31日合计持股首次降至4.99%,期间最高持股比例达8.61%。2023年5月9日合计持股比例第二次达到滨海能源总股本的5%,为5.03%,此后继续交易,至2023年9月6日合计持股比例为10.96%,期间最高持股比例达11.09%。

  深交所指出,王建林控制使用账户组在持有滨海能源股票比例达到滨海能源总股本的5%、达到5%后每增加和减少5%、以及达到5%后每增加和减少1%时,未在规定时限内报告和披露其持股信息变动情况,未报告和披露其控制和使用的其他股东账户交易滨海能源股票的事实;在持股信息变动事实发生后的限制期内未停止交易滨海能源股票。

  其中,针对上述违规行为中王建林个人账户持股比例两次达到5%未及时披露及之后的部分短线交易行为,深交所分别于2023年8月15日及2023年9月5日对王建林给予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及监管函的自律监管措施,但王建林及其控制的账户组未及时披露相关权益变动信息、限制期内转让股票等行为再次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2.1.3条第一款、第3.4.1条第一款、第3.4.2条的相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有关规定,深交所决定对王建林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同时,将王建林上述违规行为及该所给予的处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资料显示,滨海能源主营业务为出版物印刷业务、新能源材料产业。

  业绩方面,滨海能源近年来业绩持续低迷,已连续四年亏损,2020年至2023年归母净利润分别为 -1651.62万元、-5695.64万元、-1.02亿元和-1810.90万元。

  2024年一季度,滨海能源业绩仍然出现亏损,期内实现营业收入1.12亿元,同比增长17.49%;归母净利润-59.95万元,亏损同比缩小97.46%。

(文章来源:读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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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原创】违规买卖股票且未及时披露,滨海能源股东再次被深交所公开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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