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舆情|定期报告财务信披不准确、重大诉讼进展披露不及时 大有能源及相关责任人被监管警示
2024年06月14日 21:53
来源: 读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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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1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关于对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有能源”或“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上交所称,因定期报告财务信披不准确、重大诉讼进展披露不及时,决定对大有能源及时任财务总监谭洪涛、时任董事会秘书张建强予以监管警示。

  ▲上交所公告截图

  经查明,大有能源在信息披露等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如下违规。

  一、定期报告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

  2024年5月28日,公司披露《关于会计差错更正及定期报告更正的公告》显示,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存在以下两项会计差错。一是公司所属千秋煤矿自2023年7月起外购煤炭并与自产煤掺配对外销售,公司在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中以总额法确认有关收入。2023年年度报告审计期间,经与年审会计师沟通论证,公司综合判断上述掺配销售业务存在一定的代理人特征,不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在2023年年报披露中将相关收入确认方式由总额法改为净额法;二是公司在关联交易数据统计上存在一些偏差,造成部分内部关联交易未充分抵消。

  就上述会计差错事项,公司对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予以更正,合计调减营业收入372,833,796.61元,占更正前营业收入的7.54%;同时合计调减营业成本372,833,796.61元,占更正前营业成本的7.56%。

  二、重大诉讼进展披露不及时

  2023年4月15日,公司披露《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显示,原告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海西州生态环境局)就被告天峻义海能源煤炭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海能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关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义海能源公司承担生态环境恢复工程费用、生态服务价值损失等合计约10.30亿元,并请求判令公司对相关金额承担连带责任,占公司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2.87%。

  2024年5月21日,公司披露《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工作函的公告》显示,公司于2024年1月3日收到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上市公司不承担责任。公司未通过临时公告及时披露相关重大诉讼的判决结果,迟至2024年3月30日在2023年年度报告中才予以披露,相关进展披露不及时。

  2024年4月20日,公司披露《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显示,公司于2024年3月29日收到青海省高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和海西州生态环境局《民事上诉状》副本,海西州生态环境局不服一审判决,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公司未及时披露相关重大诉讼的二审诉讼进展,迟至2024年4月20日才就相关诉讼进展予以披露,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

  综上,公司定期报告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重大诉讼进展披露不及时,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1条、第2.1.4条、第2.1.7条、第7.4.4条等有关规定。时任财务总监谭洪涛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张建强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上述责任人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第4.4.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上交所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财务总监谭洪涛、时任董事会秘书张建强予以监管警示。

(文章来源:读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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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原创】公司舆情|定期报告财务信披不准确、重大诉讼进展披露不及时,大有能源及相关责任人被监管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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