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上市公司短线交易“扎堆”披露。
4月11日晚间,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科曙光”)公告称,公司董事长李国杰的配偶张蒂华于2023年3月3日至2024年3月14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卖公司股票,根据相关规定,上述交易构成短线交易。
无独有偶,当日,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大叶股份”)披露,高管尹开军配偶吴红梅于2024年2月7日以集中竞价方式买入2300股、交易金额17952元,2月8日卖出1300股、交易金额10580元,获利123元。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不完全统计,今年以来已有33家A股上市公司披露相关短线交易行为。
一般来说,短线交易的行为可能伴随内幕交易风险,因为特定人群拥有获得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天然优势,可能通过此举获得证券买卖利益。因此,监管也持续严厉打击短线交易违规行为。
年内33家公司涉短线交易
今年以来,已有33家A股上市公司披露董监高或其亲属以及持股5%以上股东涉嫌短线交易的情形。
其中,1月份有3家,分别是苏宁环球(000718.SZ)、和顺石油(603353.SH)和华达科技(603358.SH)。
2月份有8家,中恒电气(002364.SZ)、泰山石油(000554.SZ)、惠而浦(600983.SH)、招商南油(601975.SH)、慈星股份(300307.SZ)、科新发展(600234.SH)、克来机电(603960.SH)、兴业银锡(000426.SZ)。
3月份有17家,乔治白(002687.SZ)、阳光照明(600261.SH)、ST金时(002951.SZ)、亚威股份(002559.SZ)、振江股份(603507.SH)、宏达高科(002144.SZ)、兴化股份(002109.SZ)、富淼科技(688350.SH)、振华股份(603067.SH)、家家悦(603708.SH)、江苏国信(002608.SZ)、獐子岛(002069.SZ)、锦鸡股份(300798.SZ)、铜陵有色(000630.SZ)、宁夏建材(600449.SH)、丰华股份(600615.SH)、复洁环保(688335.SH)。
4月以来,有宏源药业(301246.SZ)、泓博医药(301230.SZ)、华立股份(603038.SH)、中科曙光(603019.SH)、大叶股份(300879.SZ)5家披露短线交易相关公告。
从短线交易金额来看,中科曙光董事长配偶的投入位居前列。
从中科曙光公告来看,张蒂华自2023年3月3日起持有公司股票,并于当天至2024年3月14日期间累计买入公司股票约334.33万股(141笔),累计成交金额合计约1.54亿元;累计卖出公司股票334.26万股(91笔)。
根据公告,张蒂华未能正确理解短线交易相关法律法规,不是主观故意违规情况,不存在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形,亦无利用内幕信息谋求利益的目的。李国杰对其短线交易行为并不知情。
根据《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短线交易获利归该公司所有。
据公告披露,张蒂华已将本次短线交易所得收益约58.98万元全额上交至公司。目前,张蒂华仅持有中科曙光股票700股。
从公告来看,不少上市公司给出的理由是相关人员“不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误操作”等,或者称董监高的亲属是独立根据二级市场的做出的独立判断产生的投资行为,没有获得内幕信息。
但是从其短线交易的时点来看,正好处于上市公司股价有明显起伏的阶段。其中,个别上市公司还因沾上AI概念股价一度走高。
监管紧盯短线交易
对于短线交易违规行为,监管持续严厉打击。
譬如,4月8日,恒星科技公告,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收到,谢晓博、谢晓龙涉嫌短线交易恒星科技股票案已调查完毕,河南证监局拟决定对二人作出行政处罚。
近日公司董事长谢晓博、副董事长兼总经理谢晓龙收到河南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二人涉嫌短线交易恒星科技股票案已由河南证监局调查完毕,河南证监局依法拟对二人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明,谢晓博自2013年8月11日至今任恒星科技董事,2016年11月9日至今任恒星科技董事长。谢晓龙自2019年11月7日至今任恒星科技董事、副董事长、总经理。
另外,谢某军、焦某芬系谢晓博、谢晓龙的父母。谢某军在2023年8月28日卖出恒星科技股票2600万股,累计成交金额7488万元。焦某芬在2023年9月7日、2023年9月11日买入300万股,累计成交金额1012万元。
河南证监局指出,谢晓博、谢晓龙作为恒星科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谢某军卖出恒星科技股票后六个月内,焦某芬买入的行为导致谢晓博、谢晓龙违反相关规定,构成短线交易违法行为。
因此,河南证监局拟决定对谢晓博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的罚款;对谢晓龙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的罚款。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为规范特定投资者短线交易监管,2023年7月21日,证监会宣布就《关于完善特定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特定短线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下称“大股东”)、董监高在6个月内,将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买入后又卖出,或者卖出后又买入的行为。
作为预防内幕交易的前端控制措施,《证券法》第44条规定上市公司及新三板挂牌公司大股东、董监高等特定主体有短线交易行为的,其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规定》明确了特定短线交易适用主体范围,将适用主体限定为上市公司或新三板挂牌公司的大股东、董监高等特定投资者。
根据《证券法》第44条规定,明确大股东、董监高与其配偶、子女、父母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证券合并计算,适用特定短线交易制度。
证监会近期表示,2024年将持续深入推进资本市场法治政府建设,推动股票发行注册制走深走实,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坚持监管“长牙带刺”、有棱有角,“零容忍”打击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严惩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市场乱象,为实现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文章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