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说减持新规是“最有力度利好”?A股半数公司达不到减持标准 根本上解决抽血效应
2023年08月28日 07:51
来源: 财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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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说减持新规是“最有力度利好”?A股半数公司达不到减持标准 根本上解决抽血效应】活跃资本市场一揽子举措正有序落地。就在8月27日,包括期望已久的减征印花税在内,两降两规范举措出台,令市场为之振奋。

  活跃资本市场一揽子举措正有序落地。就在8月27日,包括期望已久的减征印花税在内,两降两规范举措出台,令市场为之振奋。

  两降,一是指对印花税减半征收,二是对投资者融资买入的融资保证金最低比例由100%降低至80%;两规范,一是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二是优化IPO、再融资。

  对于两项规范举措,更多行业人士对其寄予厚望。对于不得减持,证监会提出新标,分别是上市公司存在破发、破净情形,或者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30%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份。

  “这对A股是重大利好,是最强有力的政策。”有行业人士很直接表达观点,“如今注意力不能都在印花税上,两个规范都是有针对性的,能解决根本问题的。”

  “以往激进融资较多,发行价较高,过了解禁期,破发了也抓紧套现,现在要发生变化,不做出利润,不能分红的,就不能减持,这才是影响A股最核心的,不能以老思维看待,减持所影响将不仅仅是几千亿市值。”另有分析人士称。

  统计显示,预计近半上市公司即近2500家受规范减持影响,控股股东等将不能发生减持行为。

  要让A股不仅仅是可融资的市场,更是可投资的市场,这是记者采访过程中得到的较一致的反馈。

  减持限制力度大,半数上市公司难再减持

  减持的抽血效应有目共睹,而今这一情况将得到根本性改善。

  证监会要求,上市公司存在破发、破净情形,或者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30%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比照上述要求执行;上市公司披露为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第一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比照上述要求执行。

  同时,从严控制其他上市公司股东减持总量,引导其根据市场形势合理安排减持节奏;鼓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股东承诺不减持股份或者延长股份锁定期。

  据悉,证监会正在抓紧修改《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提升规则效力层级,细化相关责任条款,加大对违规减持行为的打击力度。

  市场人士普遍认为,上述监管规范减持,是影响A股的最有力度政策。

  按照最新减持规范,半数上市公司减持将受到限制。

  东财Choice数据统计显示,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30%的上市公司约1759家,跌破发行价上市公司约994家,市净率小于1的约405家。

  数据去重后,约有2500家上市公司不符合减持规范要求,即一半左右上市公司不能减持。

  中信建投策略首席分析师陈果认为,证监会对股权融资、股东减持出招精准,直面当前市场增量资金不足困境,未来有望发力引入中长期资金。

  就在近期的一次论坛上,中国人民大学中国资本市场研究院院长、中国人民大学原副校长吴晓求曾表示,中国资本市场一定要从融资市场转变为投资市场,为投资者提供有成长性、透明度好的资产,这是中国资本市场改革的核心。要做到上述理念的根本转型,首先要对目前的减持制度做重大改革。

  “离婚式”减持已被立规矩

  稍早前,沪深交易所已经对相关减持行为“立规矩”。

  8月25日,沪深交易所就《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适用问题答投资者问,明确大股东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形式分配股份的,股份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合并、持续共用大股东减持额度。

  具体来看,大股东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形式分配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合并计算判断大股东身份,需要持续共用大股东集中竞价交易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不超过1%、大宗交易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不超过2%的减持额度,并分别履行大股东集中竞价减持的预披露义务等。

  董监高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监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各自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分别履行董监高集中竞价减持的预披露义务等。董监高于任期届满前离职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均应当遵守《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限制性规定。

  大股东、董监高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形式拟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大股东分配股份过户前,上市公司应当督促股份过出方和过入方商定并披露减持额度分配方案;未能商定的,各方应当按照各自持股比例确定后续减持额度并披露。

  日前,证监会发布《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上市公司股东离婚分割公司股份有关事宜答记者问》,要求大股东、董监高因离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形式分配股份的,各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不得以离婚、解散清算、分立等任何方式规避减持限制。

(文章来源:财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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